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10年度簡易字第17號原 告 趙○○被 告 楊○○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附民字第69號),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分局○○派出所(下稱○○派出所)警員,被告於民國109年3月17日上午7時4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超商前併排臨時停車,被告不滿伊當場舉發並交付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通知聯,拒收上開通知單通知聯後,基於侮辱公務員之意接續對伊以:「你在開單的時候,這樣嘴巴一直咬東西,一副像流氓的樣子,有需要到這樣嗎」、「我說你一副像流氓的樣子」、「一副像流氓」、「我說一副像流氓」等語(下稱系爭言詞),足以貶抑伊之名譽、尊嚴及社會評價,致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5萬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其雖經本院刑事庭判定侮辱公務員罪,但妨害公務係侵犯國家法益之犯罪,原告並非直接被害人,原告起訴難謂合法。況當天其在車內聽收音機廣播,未聽見鳴笛聲,原告執行取締過程中態度不佳,三次質疑被告「你有沒有考過駕照阿」、「要不要辦妳啊」,更質疑被告「駕照是你自己考的吧?」,且原告當時嘴巴似又咬著口香糖,其對原告述說系爭言詞是其主觀上感受及評論,並無侮辱原告之意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為○○派出所警員,被告於前揭時地陳述系爭言詞,嗣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143號、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78號刑事判決判處侮辱公務員罪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確定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復經本院調閱110年度上易字第178號刑事判決卷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實。按侮辱公務員罪,雖列於刑法第五章之妨害公務罪章,然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對公務員侮辱,除侵害國家法益外,同時侵犯該公務員名譽時,該公務員對於名譽權受侵害,亦屬被害人,客觀上為直接被害人,自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抗辯原告就其名譽法益受侵害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實無可採。
㈡原告主張被告所為系爭言詞,足以貶抑伊之名譽、尊嚴及社
會評價,致伊精神上受有損害,應予賠償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⒈被告於上揭時、地因駕駛上開小客車併排臨時停車,遭當時
正在執行巡邏勤務而駕駛警車行經該處之原告及其他警員鳴放警笛示意駛離,被告仍未駛離,原告遂下車取締,當場舉發並欲交付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通知聯,被告知悉原告係依法執行取締職務之公務員,其於拒收上開通知單通知聯後,隨即對原告口出系爭言詞,均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警員職務報告、刑事審勘驗警員提出之密錄器錄影畫面、被告提出之手機錄音等筆錄及勘驗擷圖照片各1份存卷可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497號卷《下稱偵字卷》第19至20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143號刑事卷《下稱刑事第一審易字卷》第29至40、43至65、87至91頁),均堪認定。而有關被告對原告口出系爭言詞之經過,業經刑事庭當庭播放勘驗被告所提出手機錄音,可見被告分別與原告、某在場不詳警員(下稱警員甲)間有如附件所示對話,有前揭原審勘驗筆錄附卷可佐(刑事第一審易字卷第87至91頁)。觀諸附件所示被告等人對話脈絡,可知當日被告係先以其人在車上、僅外傭下車一下、哪裡有併排停車及警員沒有必要這樣等語,質問原告何以對其開罰單,原告遂質疑被告是否考過駕照、是否自行通過駕照考試、何以不知不能併排停車及旁邊是否有車,並告以人在車上併排停車仍是違規,被告復一再堅持外傭離開不到2分鐘、其現在要走了、人還在車上怎是臨時停車及車子還在發動等語,經警員甲多次向被告解釋其停車情形係違規臨時併排停車,再經原告製發上開通知單欲交付之際,被告仍再度陳稱其人在車上等語,隨即拒收上開通知單,旋表示要了解警員姓名、警員態度也很差並口出系爭言詞。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處新臺幣3百元以上6百元以下罰鍰;同條例第56條第2項另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2千4百元罰鍰。亦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就「併排停車」此一嚴重影響用路交通安全之不當停車行為,依照停車時間長短,區分「併排臨時停車」「併排停車」不同處罰規定。被告自述考領合格駕駛執照,其應已知悉上開駕駛汽車之基本規則,卻就此與原告僵持不下、一再爭執,堪認被告係欲藉由爭執臨時停車之定義及警員舉發違規臨時停車之標準,希能脫免遭警員舉發違規,然因未果而心生不滿,遂表示拒收上開通知單,並旋藉詞以「你在開單的時候,這樣嘴巴一直咬東西,一副像流氓的樣子,有需要到這樣嗎」等語辱罵正在製發上開通知單之原告。參以原告聽聞後質問:「你現在罵什麼」、「你在罵什麼」、「你再罵一次啊」等語時,被告隨即再度反覆以「我說你一副像流氓的樣子」、「一副像流氓」、「我說一副像流氓」等語,實難認被告僅係對於原告為何開單時咬東西乙情提出疑問,且從被告重複多次辱罵,更可見被告污辱原告之故意;被告於接續時間內,多次口出本案辱罵言詞時,明知其所言客觀上係辱及原告,猶執意為之,其主觀上對於依法執行取締職務之原告具有侮辱故意,應屬明確。原告自執行取締起之態度、言詞,縱其於執行勤務當時有嚼口香糖之情,亦與「流氓」毫無關係,被告此等辱罵言詞均屬肯定,並非如被告所辯僅係提出疑問;且難認係屬善意對於原告執行職務失當之處提出具體評論及建議,顯僅係借題發揮性質之謾罵,難認係基於理性評論,更非對可受公評之事提出與事實有關聯之適當評論甚明,已逾越言論自由保障範圍,而具不法性。⒉復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不爭執於前開時地為系爭言詞,已如前述;觀諸該言詞之內容,依一般社會通念,所影射對方「流氓」乙詞係社會上常見用以指稱不務正業、為非作歹而破壞社會秩序不法分子之詞彙,被告以此辱罵職司刑事犯罪偵查,維護社會秩序之原告,無異於將執行勤務之原告,比擬為不務正業、為非作歹而破壞社會秩序之不法份子,自係對原告之負面評價,令人難堪,足以貶損個人在社會上之評價,當屬侵害原告名譽權。被告既自承其係碩士畢業擔任高中英文老師(見刑事第一審中簡卷第37頁、易字卷第96頁、本院刑事卷第99頁),足認其具有一定社會經歷,被告對此情自不能諉為不知。被告抗辯均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於原告執行公務之際,公然以上開言詞侮辱原告,貶抑原告人格,自屬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且致原告身心痛苦,其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應屬有據。
㈢次按慰藉金之賠償,須於人格權遭受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
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6號判決意旨參照)。爰審酌被告為碩士畢業擔任高中英文老師,月薪5萬元,名下房屋4筆、土地3筆含投資109年度財產總額約1,460餘萬元,及原告為警察專科學校畢業,現為員警,月薪約6 萬元,名下無不動產,108年度薪資總額約78萬元等情,為兩造陳述在卷(本院卷117至118頁),並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據(本院限閱卷),衡以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原告名譽受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損害以5萬元為適當,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尚屬無據。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加計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分別自110年3月17日起(見附民卷第3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與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非屬正當,不應准許。
五、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論斷,爰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六、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而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費用,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故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許旭聖法 官 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康孝慈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附件:
對話 楊○○:先生,我人在車上,你們怎可以這樣子? 趙○○:怎樣子? 楊○○:就給人家,就給人家開,開,開罰單呢?我並沒 有離開車子啊,那外傭下去。 趙○○:你有沒有考過駕照啊。 楊○○:外傭下去。 趙○○:你有沒有考過駕照啊。 楊○○:外傭下去也不到1分鐘2分鐘,先生。 趙○○:你有沒有考過駕照啊,駕照是你自己考的吧。 楊○○:是我自己考的這不用懷疑。 趙○○:那你為什麼不知道,不能併排停車? 楊○○:我沒有停車,外傭下去我人在車上。 趙○○:你併排停車也是違規啦。 楊○○:我哪裡有併排停車,請問一下? 趙○○:旁邊是不是車? 楊○○:我人在車上,先生。 趙○○:你旁邊不是車嗎? 楊○○:先生我人在車上,你們真的沒有必要這樣子欸。 趙○○:在車上也是。 楊○○:外傭下去不到2分鐘、1分鐘她離開而已欸。 警員甲:小姐,小姐我先跟你講一下,你在車上,對,你還 是,你還是屬於違規的行為,你懂嗎?我們剛剛已 經跟你講過我們在後面已經跟你鳴警笛了,你還繼 續開。 楊○○:可是我沒有,我沒有聽到,他人過來我就走了啊, 然後我連走,我現在要走他反而不讓我走,我要 旁,我要到旁邊。 警員甲:當然啊,我們現在已經告發了啊。 楊○○:為什麼我人還在車上,你們可以這個樣子?他離開 不到2分鐘,這怎麼叫臨停?臨停也是3分鐘欸,你 知道不知道? 警員甲:臨停不是那個問題欸,臨停是你停在旁邊你人在車 上那個就叫臨停。 楊○○:什麼意思? 警員甲:你車在發動的情況之下就叫臨停。 楊○○:我車子也是現在發動啊。 警員甲:那違規,你這樣臨停的行為就是違規了啊。 楊○○:我車子還在發動欸。 警員甲:對啊,你臨停的行為就是違規了啊。你懂嗎?你不 是在黃線上你是併排,你不是在黃線上,你是併 排,併排臨停,這樣懂嗎? 楊○○:可是我人在車上,他下去而已內。 警員甲:對,就是因為你人在車上才是併排臨停,如果你人 不在車上就叫併排違停。 楊○○:那你們,第一次我沒有聽到你們鳴笛,他一來我就 走了。 警員甲:對嘛,所以跟你講,你沒有聽到不是我們的問題 啊,我們本來是要給你開單,但是你人在車上所以 我們要直接手開單給你,這樣子還有問題嗎? 楊○○:你說什麼叫本來要開單? 警員甲:我們本來是要開逕舉單了,但是你人在車上所以我 們直接改手開單直接給你。 楊○○:那不是都是開單嗎?有什麼不一樣? 警員甲:對,當然不一樣啊,一個是寄給你,一個是直接給 你啊。 趙○○:一張是2,400 ,一張是……。 警員甲:一個是2,400 ,一個是600 。 楊○○:啊這是多少錢? 警員甲:600至900。 楊○○:所以這個比較便宜? 趙○○:對,我不知道你在跟我大小聲什麼。 楊○○:我,我覺得你也在跟我大小聲欸。 趙○○:我們沒有在跟你大……是你一直很激動。 楊○○:先生,我現,我,因為我覺得我人在車上。 趙○○:你人在車上,你要……。 楊○○:我不收。 趙○○:你不收?拒收嗎? 楊○○:對。 警員甲:沒關係,那你跟他講。 趙○○:時間喔,20,7點55分喔。 楊○○:好,來你的名字我也看一下,我也要了解一下你的 名字。 警員甲:上面都會有啊。 楊○○:你的態度也很差。 趙○○:沒關係。 楊○○:你為什麼,你跟,你跟,你在開單的時候,這樣嘴 巴一直咬東西,一副像流氓的樣子,有需要到這樣 嗎? 趙○○:你現在罵什麼?你在罵什麼? 楊○○:我,我說你一副像流氓的樣子。 趙○○:你罵什麼? 楊○○:一副像流氓。 趙○○:你再罵一次啊? 楊○○:我說一副像流氓。 趙○○:你再罵,你再罵,下車,下車,下車。 楊○○:你不要,你不要對女孩這個樣子。 趙○○:下車,下車。 警員甲:你不能這樣講話啦。 趙○○:下車。 警員甲:你真的不能這樣子講話啦。 趙○○:你下車。 楊○○:他,怎麼可以像這樣。 趙○○:你現在下車。 警員甲:我在跟你講,你不能這樣講話啦。 楊○○:好啦,你不要。 趙○○:你要不要。 警員甲:先下車,先下車。 楊○○:我不下車啦。 趙○○:下車。 楊○○:我不下車。 警員甲:下車,下車。 楊○○:你怎麼可以這樣子呢?怎麼那麼,啊,我的老天爺 (尖叫)。 警員甲:好啦好啦。 趙○○:下車。 楊○○:欸,大家請看,我到底做錯了什麼。 趙○○:下車啦。 楊○○:我就是不要,我告訴你。 趙○○:下車。 警員甲:我好好跟你講,口氣好不好,小姐。 楊○○:先生我對不起。 趙○○:下車。 楊○○:警察先生對不起。 趙○○:下車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