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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保險上更一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8號上 訴 人 賴建杉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本院110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補提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爰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提。

二、上訴人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葛永輝法 官 許旭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