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247號上 訴 人 羅俊義訴訟代理人 羅淑慧上 訴 人 羅元宏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被 上訴 人 林政權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兩造間拆屋還地訴訟,應以原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76號確認界址事件訴訟為據,故於民國111年5月25日裁定於該民事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一第313、314頁)。
二、茲查上開確認界址事件業已終結,有被上訴人提出之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548號民事判決、裁定附卷可稽。故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李佳芳法 官 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涂村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