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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上易字第 2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247號上 訴 人 羅俊義訴訟代理人 羅淑慧上 訴 人 羅元宏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被 上訴 人 林政權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76號請求確定界址事件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囑託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下稱國土測繪中心)會同鑑測結果,發現「實地牆壁中心位置與地籍圖經界線差異過大」,因而有先經確定經界訴訟之必要,有國土測繪中心於110年11月5日函復本院函文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89、190頁),故上訴人為此另行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111年度訴字第1276號請求確定界址事件訴訟,有上訴人之陳報狀(本院卷第287、289頁)及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附卷可按(本院卷第291頁),上訴人並聲請於前開訴訟結前停止本院訴訟(本院卷第245頁),則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須以前開訴訟確定之法律關係為前提,是本院認於上開訴訟終結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高英賓法 官 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孟伶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