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217號上 訴 人①楊在和
②楊桂林③楊桂章④楊保池⑤楊永川⑥楊民平⑦楊進松⑧楊秀蓮⑨楊雯茹⑩蔡麗裕⑪楊惠雯⑫楊清弘⑬楊武雄⑭楊武鎮⑮楊進森⑯楊進聰⑰楊進源⑱楊進田⑲楊正義⑳楊竹龍㉑楊奕賢㉒楊翊媗㉓楊鎮源㉔楊王錫㉕楊金樹㉖楊淑蘭㉗楊蘭英㉘楊桂花㉙楊文龍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視同上訴人㉚楊清順被 上訴人㉛楊阮美綉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饒鴻鵬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蔡奕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561號協同辦理解除套繪管制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主張就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爲裁判分割,惟附表所示土地因受套繪管制,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規定不得辦理分割。因附表所示土地自104年起經原審花費眾多時間心力審理始作成原審認定之分割方案,爲免兩造之前因該訴訟所花費之時間及金錢均付諸流水,被上訴人爰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對楊王錫、楊金樹、楊淑蘭、楊蘭英、楊桂花、楊文龍、楊進松、楊進田等人提起協同辦理解除套繪管制事件之訴訟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561號事件,此有該訴訟之起訴狀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三第157至162頁)。是以附表所示土地解除套繪爭議之法律關係為本件之先決問題,本件裁判顯以他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且經兩造就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三第295、299頁),為免裁判兩歧,本院認於前揭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王 銘法 官 廖穗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美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附表】編號 重測後土地 重測前地號 面積 建物門牌號碼 1 ○○段000地號 ○○段000-0地號 3706.4㎡ 無 2 ○○段000地號 ○○段000-0地號 1832.93㎡ ○○路000巷00弄00號 3 ○○段000地號 ○○段000-00地號 2657.32㎡ ○○路000巷00號、000巷00弄0號 4 ○○段000地號 ○○段000-0地號 1821.29㎡ 無 5 ○○段000地號 ○○段000-00地號 18333.75㎡ ○○路000巷00弄0號、0號、00號 6 ○○段000地號 ○○段000-0地號 1766.14㎡ 無 7 ○○段000地號 ○○段000-0地號 5669.44㎡ 無 8 ○○段000地號 ○○段000-0地號 1095.83㎡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