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97號上 訴 人 葉媞媞
葉博熙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王傳賢律師被 上訴 人 粘晉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委任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84%,餘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負擔84%,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 國 精
法 官 陳 得 利法 官 陳 正 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三 軫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