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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上易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97號上 訴 人 葉媞媞

葉博熙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王傳賢律師被 上訴 人 粘晉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委任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84%,餘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負擔84%,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 國 精

法 官 陳 得 利法 官 陳 正 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三 軫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請求委任報酬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