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8號上 訴 人 林永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巫清豐、巫清裕間請求履行分管協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4月12日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8號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吳崇道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