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4號上 訴 人 徐仁宦
李秉洋李政煌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省苗栗縣玉清宮財團間確認信徒關係存在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張國華法 官 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恒宏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