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更一字第35號上 訴 人 羅東霖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被上訴人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李金安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自辦市地重劃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請求確認自辦市地重劃會決議無效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以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下稱系爭重劃會)於106年11月18日召開之第二次會員大會所為修正重劃計畫書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是否成立或有效,應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502號確認系爭重劃會不成立等事件民事訴訟(下稱另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裁定另案訴訟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179至181頁)。
二、茲查明另案訴訟業經113年6月24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5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及最高法院主文公告查詢系統資料可稽(見本院卷第207至209頁),爰撤銷本院於112年10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劉惠娟法 官 蔡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書記官 詹雅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