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179號上 訴 人 蓬勃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正賢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
簡逸豪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運動局間因給付權利金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79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4366元,逾期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萬558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萬4366元,未據繳納。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李立傑法 官 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譽澄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