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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上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135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張仕權

張富凱張智豪張湘宜張麗容張瑞舫張菀儒張明芳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相 對 人即上訴人 陳純吉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被上訴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上訴人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判決理由認上訴人與原審被告蔡春頻(下稱蔡春頻)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簽立借據,並簽立面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系爭本票,及面額400萬元之另紙本票,乃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虛假債權,此即有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第213條規定之適用,則本院對被上訴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被告陳純吉所聲請執行之原法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370號假扣押執行程序,及原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20418號執行程序,對於202-85、202-86地號土地部分及合併前之202-14地號土地部分,應予撤銷。」之訴訟標的即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第213條規定之請求,並未作出裁判,自屬訴訟標的之一部,裁判有脫漏情形,爰依法就此部分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補充判決者,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為限,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858號裁定意旨參照)。第按,當事人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前提之權利或法律關係所為之陳述,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為相同之陳述,倘當事人對之具有實體法上處分權,已充分明瞭該陳述之內容及其法律上之效果,且無害於公益,又經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者,為尊重當事人之權利主體地位,對於訴訟審理範圍及事實主張、證據提出具有決定之權能,以資平衡保障其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並節省司法資源之付出,應認法院即可以該當事人協議簡化後之相同陳述內容為裁判之依據,無庸再就該相同陳述內容另為調查審認(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54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上訴人起訴之聲明原為:「確認被告陳純吉所持有原法院

105年度司票字第1744號,及該裁定所載之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發票日:104年10月15日、到期日:104年12月31日、面額:100萬元)之票據權利及原因關係均不存在。被告陳純吉所聲請執行之原法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370號假扣押執行程序,及原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20418號執行程序,對於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部分及合併前之同區段202-14地號土地部分,應予撤銷。」等語(見原審卷四第21-23頁),經原審法院審理後,判決:

「確認被告陳純吉所持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所載之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發票日:104年10月15日,到期日:104年12月31日,面額:100萬元) 之票據權利不存在。原法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370號假扣押執行事件中對於『合併前之202-14地號土地中權利範圍94695/100000應有部分』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等語(見原審卷四第227-228頁),並於理由欄之㈣載明:「⒈按強制執行法乃是針對強制執行所定之特別規定,且就執行法院所為執行行為,已設有聲明異議及異議之訴等救濟程序,故依強制執行法所為之強制執行,僅得依該法所定救濟程序救濟。原告主張依民法第767條排除侵害及侵權行為回復原狀之相關規定,請求撤銷系爭假扣押執行程序及系爭執行程序針對合併前之『202-43地號土地』及『202-14地號土地』部分,既非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提出救濟,自無撤銷強制執行程序之可能,此部分之請求,均無理由。」等語(見原審卷四第253頁),是原審判決已就被上訴人所主張之訴訟標的即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第213條之規定而為認定,並無訴訟標的之一部,裁判有脫漏情事,合先敘明。㈡又原審判決後,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未據聲明上訴,而本

院於110年8月2日行準備程序時,協同兩造就本件訴訟協議簡化爭點為:「⒉被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767條或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請求撤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370號假扣押執行事件中對於『合併前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中權利範圍94695/100000應有部分』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有無理由。」等語,此亦經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張仕賢律師簽名同意在案(本院卷第145-146頁),則被上訴人既同意協議以民法第767條或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為本件訴訟之爭點,依上開說明,本院自無庸再就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第213條規定而為調查審認,況被上訴人就此敗訴部分,亦未據聲明上訴。從而,本院所為判決,亦無訴訟標的之一部,裁判有脫漏情事,是被上訴人以本院判決有脫漏情形而聲請補充判決,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法 官 莊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粟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