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379號上 訴 人 楊書章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律師複代理人 陳瑾瑜律師被上訴人 楊肇城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
楊忠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申報權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18日上午11時整許,在本院第35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實及調查尚待調查確認,有再開辯論及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如主文所示。
二、對以下事項,請陳述意見或提出證據資料說明:
1.就1913年12月28日登記之「○○28等番地」連名簿上登記「事故」為「所有權移轉」、「共有權移轉」,所有權人載為:
楊淡梅等31人乙情之事實,應如何論述?
2.敕令第407號第16條頒佈適用是否為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813頁所論述:「…然遇有必要情形…仍准分析…」之情形?
3.「楊天賦」為何房之後代子孫及代理人何人申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莊宇馨法 官 郭玄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