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394號上 訴 人 陳莊淑貞
陳右卿游豐燦陳瀅伃陳正澤陳正杰陳頌文何陳正櫻陳正勲陳正欽陳正憲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陳竑成陳佳妤陳正達陳正鑫彭陳正梅 住○○市○○區○○○街00巷00○0號 0樓陳正森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弄0號0樓陳正枝陳正強陳正美陳正麗陳文彬陳文郎林陳金枝陳杏花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複 代理人 廖乃慶律師被上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林彥宏複 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
林琦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