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394號上 訴 人①陳莊淑貞
②陳右卿③游豐燦④陳瀅伃⑤陳正澤⑥陳正杰⑦陳頌文⑧何陳正櫻⑨陳正勲⑩陳正欽⑪陳正憲⑫陳竑成⑬陳佳妤⑭陳正達⑮陳正鑫⑯彭陳正梅⑰陳正森⑱陳正枝⑲陳正強⑳陳正美㉑陳正麗㉒陳文彬㉓陳文郎㉔陳杏花㉕林陳金枝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複 代理人 廖乃慶律師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林彥宏複 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
林琦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事件,因坐落苗栗縣○○鎮○○段○○○○段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000-0等地號土地)於79年7月26日爲第一次所有權登記(登記爲臺灣省政府所有),嗣後於88、89年間登記爲中華民國所有,並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交通部公路總局、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接管。上訴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自000-4等地號土地辦理如附圖000-0、000-0⑴、000-0⑵、000-0⑶部分(下合稱系爭土地)之分割登記,再將系爭土地以接管爲原因之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上開聲明與系爭土地登記歷程並未相符,上訴人應查明是否補正聲明為被上訴人自000-0等地號土地辦理系爭土地之分割登記,再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及接管登記予以塗銷。本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2年2月21日上午10時50分許在本院第3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王 銘法 官 廖穗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珍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