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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上字第 468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10年度上字第468號上 訴 人 楊友仁訴訟代理人 王一翰律師被 上訴人 彰化縣勝心○○會法定代理人 陳家韋被 上訴人 彰化縣儒林國際○○會法定代理人 林秀美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律師複 代理人 柯忠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定代理人身分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等為社團法人台灣省國際○○會○○○○會(下稱○○○○會)之會員,○○○○會於民國110年6月30日前為國際○○會000-00區(下稱000-00區),二者係同一社團法人,嗣經國際○○會國際總會(下稱國際總會)決定將000-00升格為0000複合區。國際總會於110年2月26日停止○○○○會當時之總監甲○○之總監職務,並指定由第一副總監即上訴人代理總監,嗣再於同年4月22日通知除去甲○○之會籍,並指派訴外人乙○○填補000-00區總監職位至該財務年度結束為止。依○○○○會章程規定,其理事長與000-00區之總監應為同一人,是以,上訴人前雖因國際總會指定而取得代理總監即代理理事長職權,然國際總會嗣既已指派乙○○填補總監職位而得行使理事長職權,上訴人自當然失去代理理事長即法定代理人資格,且上訴人之第一副總監(副理事長)之任期亦已於110年6月30日屆滿,自無從藉此繼續以代理理事長自居。然上訴人猶對外宣稱其為代理理事長,致使○○○○會會務混淆不清,且令○○○○會會員無所適從,是伊等自得訴請確認上訴人就○○○○會代理理事長即法定代理人權限不存在等情。爰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確認上訴人於110年4月22日起,就○○○○會代理理事長即法定代理人權限不存在(原審就此部分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其餘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贅述)。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伊於110年4月22日起至6月30日止之代理理事長職務,已屬過去之法律關係,而自110年7月1日起,伊前業經○○○○會於同年5月8日選為第28屆「理事長」,並非代理理事長,是以,被上訴人請求確認伊「代理理事長」即法定代理權不存在,並無確認利益。再者,○○○○會為依我國法律設立之人民團體,000-00區則為國際○○會之區組織,二者係採取雙軌制,○○○○會之理監事、000-00區之總監副總監係以不同之選舉產生,國際總會指定乙○○為000-00區代理總監,伊並不因而失去○○○○會代理理事長即法定代理人資格,被上訴人本訴請求,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上訴聲明:(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兩造經本院整理及簡化爭點,同意成立爭點整理協議如下(見本院卷第54至55頁):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

1.被上訴人為○○○○會之會員,○○○○會於110年6月30日前與000-00區係同一社團法人,經國際總會決定將000-00升格為0000複合區。

2.甲○○為○○○○會前總監,先於110年2月26日遭國際總會停止總監職務並指定上訴人擔任代理總監,後國際總會於110年4月22日以電子郵件通知甲○○因其違反職責,不遵守國際憲章、附則及國際理事會政策,故除去甲○○○○會之會籍,同時併指派乙○○填補000-00區總監職位至該財務年度結束為止。

(二)兩造爭執事項:

1.國際總會於110年4月22日指定乙○○為代理總監,原代理總監楊友仁是否當然失去代理理事長即法定代理人資格?兩造對國際總會之上開指示是否受其拘束?

2.被上訴人訴請確認上訴人於110年4月22日起,就○○○○會代理理事長即法定代理人權限不存在,有無確認利益?有無理由?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上訴人有提起本件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1.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是提起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在與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92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固以確認現在之法律關係為限,但過去不成立之法律關係,延至目前仍繼續不存在時,仍不失為現在之法律關係。如對於該法律關係存在與否,有即受確認判決之利者,自非不得對之提起確認之訴(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96號、98年度台上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110年4月22日起,就○○○○會代理理事長之權限不存在等語,上訴人雖辯稱:伊自110年7月1日起,業經○○○○會選為「理事長」,並非代理理事長,於110年4月22日起至6月30日止之代理理事長職務,已屬過去之法律關係等語;然查,上訴人前於110年7月28日、110年8月6日以代理理事長之名義寄發○○○○會00000仁字第002號、第005號函文予各分會、主席、分會長,迄111年1月25日仍以代理理事長之名義寄發該會(111)○○○○會仁字第025號開會通知單予顧問、主席、協調長、各分會會長等成員,依該開會通知單所示,上訴人仍以代理理事長之身分為主持人召集會議,有各該函文、通知單可稽(見原審卷第61至63頁、本院卷第365頁),顯見上訴人迄仍以○○○○會之代理理事長自居並行使其權限;被上訴人訴請確認上訴人就○○○○會之代理理事長權限不存在,雖上訴人係於110年2月26日經國際總會指定為代理總監,然迄110年4月22日已改指定乙○○為總監,該過去不成立之法律關係,延至目前仍繼續不存在,揆諸前揭說明,仍不失為現在之法律關係,上訴人辯稱係過去之法律關係云云,委無可採。本件上訴人既仍繼續行使○○○○會代理理事長之權限,惟被上訴人既主張其權限已不存在,則上訴人就○○○○會代理理事長之權限是否存在,即有疑義,並影響其得否以代理理事長身分作為○○○○會之法定代理人,則上訴人就○○○○會之代理理事長權限是否存在即屬不明確,致使被上訴人在私法上之地位處於不安之狀態,而此不安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是被上訴人就此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二)兩造應受國際總會指派總監之拘束:

1.被上訴人主張其為○○○○會之會員,○○○○會於110年6月30日前與000-00區係同一社團法人,甲○○為○○○○會前總監,先於110年2月26日遭國際總會停止總監職務並指定上訴人擔任代理總監,後國際總會於110年4月22日以電子郵件通知甲○○因其違反職責,不遵守國際憲章、附則及國際理事會政策,故除去甲○○○○會之會籍,同時併指派乙○○填補000-00區總監職位至該財務年度結束為止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國際總會電子郵件可稽(見原審卷第25至33頁),堪信為真實。

2.上訴人雖主張○○○○會、000-00區係採取雙軌制,○○○○會章程第1條、第23條、第26條等規定,僅係對國際總會之尊重,國際總會不得任意撤換○○○○會理事長,如國際總會認總監不適任,○○○○會仍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或其章程規定,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而非當然解除理事長職務等語,並提出選票領取清冊為憑(見本院卷第73至127頁);然依○○○○會章程第1條規定:「本章程依據政府有關法令及國際○○會憲章訂定之」、第10條規定:「各縣級○○會出席本會(區)各種會議或參加各項會務係推選代表行之,並享有下列之權利義務。二、義務:遵守國際總會之規定」、第23條規定:「常務理事會議設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總監),一人為第一副理事長(第一副總監)...」、第26條規定:「本會(區)設理事長(總監)一人(應符合該年度國際總會所規定總監之人選),設第一副理事長(第一副總監)一人(應符合該年度國際總會所規定第一副總監之人選)...任期一年不得連任。...理事長(總監)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第一副理事長(第一副總監)代理...」、第49條規定:「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有關法令、國際總會憲章及附則之規定為準」(見本院卷第213至220頁)。又依國際總會憲章及附則之附則第9條第6節(a)規定:「...如該區未能選出合格之總監,或當選總監於就任前亡故、或拒絕就任、或因病或國際理事認為不適合上任,或因為抗議總監選舉結果或法律行動使總監一直無法填補,則由國際理事會按本憲章或負責鎖定之時間、辦法及任期指派一位總監」(見本院卷第273至275、290至291頁)。依上揭章程規定,○○○○會章程係依國際○○會憲章訂定,未盡事宜依據國際總會憲章及附則規定為準,故上開章程未盡之處,除政府法令外,亦應參照國際總會憲章及附則規定。參諸○○○○會上開章程中之「理事長」後均以括號附註總監,雖規定理事長為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擔任,惟附註理事長應符合該年度國際總會所規定之總監人選,○○○○會與000-00區係同一組織,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72頁),足見○○○○會之章程即已明白規定○○○○會之總監及理事長應為同一人。觀諸上訴人所提出之選票領取清冊所示,固有表列「總監、一副總監、二副總監、三副總監」選票與「理事」選票予以區分(見本院卷第74頁以下),然並無另表列「理事長、一副理事長、二副理事長、三副理事長」選票與「總監、一副總監、二副總監、三副總監」選票加以區分,益徵總監及理事長應屬同一人而非以雙軌制併行之。

3.再者,於○○○○會總監即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國際總會依上開總會章程已有明文規定,其有權指派總監人選,是以,前總監甲○○因國際總會110年2月26日電子郵件指示停止其擔任總監之職務,並指派第一副總監之上訴人擔任○○○○會之代理總監,上訴人亦依該郵件之指示,擔任該會代理總監即代理理事長。且甲○○嗣再因國際總會同年4月22日之電子郵件而除去總監職位並指定乙○○為總監,可見國際總會對○○○○會總監人選有實質決定權,尚毋須另參照人民團體法關於選舉罷免規定決定之。從而,參諸前揭章程規定,足認國際總會之憲章為○○○○會章程訂定之依據,且○○○○會之事務除依上開章程外,尚須依照國際總會憲章及附則而為之,作為○○○○會紛爭解決之依據,並非僅為訓示規定,國際總會確實具有實質決定○○○○會總監即理事長之權責。上訴人所屬之彰化縣○○○○會與被上訴人斯時既同為○○○○會會員,○○○○會章程第10條並明文規定各級○○會有遵守國際總會規定之義務,其等權利義務即均應依循上開章程規定定之,對於國際總會指派○○○○會總監之指示,自應受其拘束。上訴人前揭所辯,核與上開章程規定不符,且與○○會之會務運作實際情形有違,洵非有據,委無可採。

(三)上訴人就○○○○會代理理事長之權限並不存在:經查,依前揭章程規定,○○○○會設有理事長(總監)1人,且國際總會對○○○○會總監人選有實質決定權,已如前述;國際總會既已於110年4月22日之電子郵件指派乙○○擔任○○○○會之總監職位,顯見國際總會有以乙○○取代原代理總監即上訴人之意,自無須再由上訴人代理總監行使職權,即無由上訴人再以代理理事長身分擔任○○○○會法定代理人之餘地。上訴人雖辯稱:依國際總會110年4月22日電子郵件內容,指派乙○○擔任總監僅至財務年度結束即110年6月30日止,則自110年7月1日以後,仍應由擔任第一副總監之上訴人代理總監職務,直至新總監產生為止等語,並提出○○○○會110年4月23日

(110)秘珠代字第003號函、内政部110年9月15日台内圑字第1100045406號函為憑(見原審卷第318頁、本院卷第351頁);被上訴人固不爭執乙○○擔任總監至110年6月30日止(見本院卷第265頁),然上訴人自承其自109年7月1日起就任第一副理事長即第一副總監(見本院卷第373頁),依上開○○○○會章程第26條規定所示,其任期一年且不得連任,且依該章程第19條規定,於理事出缺時,依次遞補以原任期為限(見本院卷第217頁),則上訴人任期迄110年6月30日業已屆滿,而自110年7月1日起,已不具○○○○會第一副理事長之資格,亦無從繼以遞補為代理理事長。故被上訴人訴請確認上訴人自110年4月22日起,就○○○○會之代理理事長權限不存在,應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請求確認上訴人於110年4月22日起,就○○○○會代理理事長即法定代理人權限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從而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而被上訴人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係確認○○○○會之代理理事長權限而非理事長權限,為兩造所不爭執在卷(見本院卷第338頁),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李慧瑜法 官 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洪郁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