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10年度上字第494號上 訴 人 陳鎮煌訴訟代理人 簡敬軒律師被 上訴人 寺廟古君會法定代理人 朱材枝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不成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㈠被上訴人於民國108年2月18日製作「寺廟古君會會員系統表
」一份,向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下稱民政局)申報。上開系統表固記載,原始設立人原本有43人,嗣因繼承及轉讓會份之結果,最終之會份由上訴人及朱材枝二人承受,故被上訴人之會員僅有2人(詳如附表一所示)。惟附表一編號5~7黃長庭、黃長發、邱阿雲等設立人之會份,並沒有在39年9月12日讓與陳和相,應由其等之繼承人繼受(詳如附表二所示)。故訴外人黃立海、黃書郎及邱新田、邱明松、邱明良、邱明朗、邱明淵等人,亦應為被上訴人之會員。詎被上訴人於108年10月24日召開之108年度第1次會員大會(下簡稱108年會員大會),及109年5月4日召開之109年度第1次會員大會(下簡稱109年會員大會),僅由上訴人及朱材枝出席大會,未由合法之會員出席,所為決議自難成立。爰請求確認上開2次會員大會之決議均不成立。
㈡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
⒈原判決廢棄。
⒉確認被上訴人召開之108年會員大會、及109年會員大會所為決議均不成立。
二、被上訴人則以:㈠被上訴人原設立人有43人,會份44份,嗣經歷來轉讓及繼承
後(詳如附表一所示),經民政局公告確定現有會員為上訴人、及朱材枝2人,公告期間亦無人異議。如有第三人主張會員資格,應由該第三人提起確認會員權存在之訴,上訴人實無從置喙。
㈡被上訴人之土地因有利害關係人長期占有及使用,部分利害
關係人無法證明其權利之來源,致未能辦理公告為會員。被上訴人為解決此問題,先後於91年11月23日制訂「寺廟古君會持份確認書」(下稱系爭確認書),及於103年6月24日制訂「寺廟古君會財產-各會員會份比例及管理使用人明細表」(下稱系爭明細表),已由全體會員及相關利害關係人確認,即使如上訴人所指為會員之黃立海、黃書朗、以及邱新近之繼承人等亦無異議,上訴人係因事後反悔,欲增加分配比例,始提起本件訴訟。
㈢系爭2次會議雖名為會員大會,然決議之內容,實係被上訴人
召集全體會員及占用土地之利害關係人共商解決土地爭議之和解契約,法院不應干涉和解契約內容。
㈣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爭執及不爭執事項:㈠不爭執事項:
⒈被上訴人之原始設立人及其會份詳如附表一設立人欄、會份欄所示。
⒉被上訴人前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9、20條規定,向民政局申
報會員系統表、現會員名冊及不動產清冊,經民政局於108年5月17日准予公告後無人異議而告確定,現登記會員為上訴人、朱材枝等2人。
⒊被上訴人於108年10月24日召開108年度第1次會員大會、10
9年5月4日召開109年度第1次會員大會,均由上訴人、朱材枝2人出席,並作成決議。
⒋如附表一(除編號5~7外)所示會份,於如附表一所示轉讓
(繼承)時間,由如附表一所示受讓人(繼承人)受讓或繼承。
⒌原審卷一第207頁「協議會份讓渡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
書)楊妹尿簽名下方印文及印花稅票上方印文均為楊妹尿。
⒍原審卷一第269~275頁(由被上訴人所提出之選任陳和相為
管理人之會議錄)內容與原審卷一第295~303頁(由上訴人所提出選任陳和相為管理人之會議錄)內容相符。第275頁簽名欄中之「楊妹尸」,因下方有一圓形破洞,無法確認內容為楊妹「尿」或楊妹「屎」,下方印文無法辨認;另第303頁簽名欄為「楊妹屎」,下方印文無法辨認。㈡本件爭點:
⒈如附表一編號5~7所示會份有無於39年9月12日轉讓予陳和
相(即上訴人之先祖)?如否,如附表編號5~7所示會份現是否分別由黃立海、黃書郎、邱新近會份繼承人取得?⒉被上訴人所召開之108年會員大會、及109年會員大會,是
否均因黃立海、黃書郎、邱新近會份繼承人未以會員身分出席,致所為之決議均不成立?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臺灣地區神明會,關於其名下財產、會員範圍及取得會員權之方式,輒因年代久遠,人物全非,遠年舊物,每難以查考,涉有舉證困難之問題。於此情形,當事人自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主張以證明度減低之方式,減輕其舉證責任。苟當事人之一造依該方式提出相關之證據,本於經驗法則,可推知其與事實相符者,亦應認其已有提出適當之證明(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07號判決參照)。
㈡有關被上訴人辦理會員名冊登記之經過略述如下:
⒈80年間,因改制前之臺中縣政府欲徵收被上訴人之部分土
地供作學校用地使用(參原審卷一第47~49頁臺中縣政府函、東勢國小通知書),曾由被上訴人當時之管理人即上訴人父親陳伯湖於80年6月12日書立陳情書,向臺中縣政府請示辦理神明會登記事宜(陳情書參原審卷一第50~51頁)。嗣陳伯湖於80年7月31日出具申請書辦理管理人變更登記及發給會員名冊,惟經臺中縣政府以會員登記資料與會員名冊不符等為由,認應補正資料後再申請,此有申請書及臺中縣政府80年8月28日80府民俗字第165986號函各一份在卷可按(原審卷一第55~62頁)。
⒉依陳伯湖申請書所檢附之會員名冊,固記載當時會員為陳
伯湖、朱春來、邱新近、黃紹興、黃立海等5人(原審卷一第60頁)。然陳伯湖當時所提出之會員名冊,既經主管機關審核後認定與事實有出入而未予公告,已難認80年間,被上訴人之會員為上開5人。
⒊被上訴人於107年9月27日檢具會員系統表、現會員名冊、
不動產清冊各一份,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9、20條規定,向民政局申報,嗣再分別於108年2月18日、4月1日、5月10日補正資料後,已由民政局於108年5月17日以中市民宗字第10800128121號公告在案(原審卷一第177頁)。而所公告之會員名冊即為上訴人及朱材枝2人(原卷一第181頁)。
⒋另依被上訴人向民政局申報所補正之會員系統表(原審卷一
第123~127頁),已將原始設立人會份轉讓與繼受之情形,詳為記載(經原審整理後如附表一所示),而民政局依法公告3個月期間,包括上訴人在內,均無人異議。
㈢上訴人於109年度第1次會員大會之後,突質疑附表一編號5~7
設立人之會份並未於39年9月12日轉讓予陳和相,再輾轉由伊繼受,故附表二之黃立海、黃書郎、邱新近會份繼承人亦應為被上訴人之會員等語,惟查:
⒈被上訴人主張附表一編號5~7之設立人,即黃長庭、黃長發
、邱阿雲(下稱黃長庭等3人)之會份已於39年9月12日轉讓與陳和相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約定書(簽訂日期39年6月10日,原審卷一第207頁)及讓渡證書為憑(簽訂日期39年9月12日,原審卷一第209頁)。依上開2份文件之記載,與黃長庭等3人一同讓與會份者,尚有附表一編號1~4、編號8~9之設立人,上開9人會份之轉讓係出自同一份約定書及讓渡證書,惟上訴人卻不爭執其餘6人會份之轉讓,獨獨爭執黃長庭等3人會份之轉讓,其主張已自相矛盾。
⒉上訴人雖主張約定書為臨訟製作,惟經原審當庭勘驗系爭
約定書原本,經目視結果並非使用現今紙張所製作(參原審卷一第281頁)。且附表一編號1~9所示會份,迄今亦無任何設立人之後嗣向被上訴人主張為該等會份之繼承人。⒊上訴人又主張,系爭約定書記載之讓與人之一為「楊妹尿
」,惟昭和17年(即民國31年)間選任陳和相為管理人之「會議錄」記載之會員卻是「楊妹屎」(原審卷一第303頁),顯見系爭約定書並非真正。另被上訴人為掩飾上情,竟故意在其提出之會議錄,將「楊妹屎」下方挖空,變成「楊妹尸」(原審卷一第275頁),致無從辨認真偽等語。惟查:
⑴會議錄簽名欄之筆跡,明顯出自同一人之手,所使用之
紙張印有「代書人安住禎益」,堪認應為同一人即「代書人安住禎益」所書寫,而非由出席會議之會員所親自簽名,自有可能係代書人將「楊妹尿」誤繕為「楊妹屎」。
⑵另被上訴人向民政局申報之會員系統表,設立人即記載
為「楊妹尿」,而證人即辦理本件會員名冊申報之代書楊榮泰證稱:伊會陳報原始設立人為「楊妹尿」是依照陳燮卿(即陳和相之五子、上訴人之叔父)所提供之資料,因為伊也調不到戶籍謄本,系爭會議錄之原本(指原審卷一第275頁)交到伊手上時,下方就已經破掉了等語(原審卷一第346頁)。衡情,陳燮卿與上訴人為叔姪關係,自無可能為損害上訴人利益而偽造或變造不實之會議錄。
⑶證人楊榮泰又證稱:原審卷一第29頁以下的系爭持分確
認書、明細表、寺廟古君會土地徵收補償費及土地處分金額分配表確認書(下稱金額分配表確認書),也是陳燮卿提供的等語(原審卷一第344頁)。再觀諸被上訴人109年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提案一係決議按上開持分確認書、明細表及金額分配表確認書來分配被上訴人之財產,亦即黃立海、黃書郎、邱新近之繼承人等人均仍得分配被上訴人之財產利益,已殊難想像陳燮卿委託楊榮泰辦理神明會登記時,究有何偽造系爭約定書,以剔除黃立海、黃書郎、邱新近等人會員資格之必要。
⒋上訴人另主張,系爭約定書之讓與人之一邱阿雲已於34年1
1月24日死亡,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原審卷一第313頁),自無可能在39年間再簽署系爭約定書,同意委由吳永清處理讓與會份之事宜。被上訴人則辯稱此部分係由邱阿雲之繼承人在約定書上代為用印等語。本院審酌邱阿雲之後嗣即邱新田、邱明松、邱明良、邱明朗、邱明淵等人均有列席109年會員大會,此有會議紀錄在卷可按(原審卷一第25頁),且其等均未向被上訴人表達異議,堪認被上訴人主張,邱阿雲之會份確實已於生前轉讓,並於死後再由其子孫於系爭約定書用印確認等情,應可採信。
⒌至於持分確認書、明細表及金額分配表確認書固均有記載
黃立海、黃書郎、邱新田等人分配之金額,惟此乃因其等雖非被上訴人之會員,但因其等之先祖為原始設立人,因長期占有使用被上訴人之土地,被上訴人為和平解決爭議,不僅保留其等分配之會份,且通知其等列席會員大會所使然。此由同非會員之陳仲欽、陳仲釧(以上二人亦為陳伯湖之子,即上訴人之兄弟)、陳仲柱(上訴人堂兄弟)、陳德卿、陳燮卿、陳奕元、陳元勳、陳鑑卿(以上5人為陳伯湖之兄弟、上訴人之叔父),亦列名於持分確認書、明細表及金額分配表確認書上,且均列席109年度會員大會,自可明瞭。尚難以黃立海、黃書郎、邱新田等人均列名於持分確認書、明細表及金額分配表確認書,即認定其等亦為被上訴人之會員。
㈣另本件上訴人係主張,系爭2次會員大會因未經合法會員出席
致決議不成立,故其聲請傳訊邱新田之子邱明桂到庭,以茲證明會議之結論並未經過充分討論等情,即與本件爭點無涉,自無傳訊之必要。況上訴人係在準備程序終結後始提出聲請(本院卷第103頁),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76條之規定,自應受到限制,附帶在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有關神明會名下財產、會員範圍及取得會員權之方式,因年代久遠而難以查考,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自應減輕被上訴人之舉證責任。茲被上訴人就伊現存會員僅有上訴人及朱材枝等2人之事實,業已舉證如上,本於經驗法則,已可推知與事實相符,應認已有適當之證明。此外,上訴人就其主張附表二之黃長庭、黃長發、邱阿雲之繼承人亦為會員之事實,並未能證明,則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未通知全部會員而召開會員大會為由,請求確認被上訴人之108年、109年會員大會所為決議均不成立,非屬正當,不應准許。從而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唐敏寶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吳伊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附表一:(時間:民國)編號 設立人 會份 轉讓時間 受讓人 依據(原審卷一) 1 吳永清 1/44 ①39年9月12日 ②63年1月7日 ③88年8月12日 ①陳和相 ↓(繼承) ②陳伯湖 ↓(繼承) ③陳鎮煌 ①附件1「協議會份讓渡約定書」(第207頁) ②附件2「讓渡證書」(第209~213頁) 2 楊妹O 1/44 3 羅才郎 1/44 4 廖招東 1/44 5 黃長廷 1/44 6 黃長發 1/44 7 邱阿雲 1/44 8 林良鳳 1/44 9 唐双龍 1/44 10 吳惡麻 3/44 ①27年5月 ②27年8月15日 ③49年10月29日 ④63年1月7日 ⑤88年8月12日 ①陳葉烈 ↓(繼承) ②陳和貴 陳和相 ↓(轉讓) ③陳和相 ↓(繼承) ④陳伯湖 ↓(繼承) ⑤陳鎮煌 ①附件3「賣渡證書」(第215~227頁) ②附件4「證明願」(第229頁) ③附件5「讓賣證書」(第231頁) 11 吳達昌 1/44 12 廖維德 3/176 13 徐新義 1/44 14 吳榮躍 1/44 15 徐來春 1/44 16 鄭天保 1/44 17 吳接興 1/44 18 吳義成 1/44 19 何祝來 1/44 20 黃連寶 1/44 21 張鄧慶 1/44 22 羅筆瑞 1/44 23 羅欽仁 1/44 24 傅招祿 1/44 25 徐賜光 1/44 26 宋日進 1/44 27 陳葉烈 1/44 ①27年8月15日 ②49年10月29日 ③63年1月7日 ④88年8月12日 ①陳和貴 陳和相 ↓(轉讓) ②陳和相 ↓(繼承) ③陳伯湖 ↓(繼承) ④陳鎮煌 附件4「證明願」(第229 頁) 附件5「讓賣證書」(第231頁) 28 張流民 1/44 ①50年10月28日 ②63年1月7日 ③88年8月12日 ①陳和相 ↓(繼承) ②陳伯湖 ↓(繼承) ③陳鎮煌 ①附件6「讓渡証」(第233頁) 29 羅阿興 1/44 ①50年1月10日 ②63年1月7日 ③88年8月12日 ①附件7「讓渡証」(第235頁) 30 羅阿萬 1/44 ①49年2月26日 ②63年1月7日 ③88年8月12日 ①附件8「讓賣証書」(第237~239頁) 31 何阿生 1/44 ①49年10月14日 ②63年1月7日 ③88年8月12日 ①附件9「讓渡証書」(第241頁) 32 劉阿送 1/44 ①48年12月22日 ②63年1月7日 ③88年8月12日 ①附件10「讓賣証書」(第243~245頁) 33 羅添寶 1/44 ①49年1月20日 ②63年1月7日 ③88年8月12日 ①附件11「讓賣証書」(第247~249頁) 34 吳奇章 1/44 ①37年12月3日 ②80年12月26日 ①朱春來 ↓(轉讓) ②朱材枝 ①附件12「權利讓渡書」(第251~255頁) 35 吳阿進 1/44 36 鄧應宗 1/44 37 許供恩 1/44 38 羅阿金 1/44 39 吳阿嬌 1/44 40 鍾龍義 1/44 41 羅添寶 1/44 ①36年8月21日 ②80年12月26日 ①附件13「古君所有地一部賣渡證書」(第257~259頁) 42 廖維德 1/176 ①36年9月10日 ②80年12月26日 ①附件14「持分會份賣渡證書」(第261~263頁) 43 李日泉 1/44 ①37年8月16日 ②80年12月26日 ①附件15「古君會土地一部賣渡證書」(第265頁)附表二:上訴人主張附表一編號5~7會份繼承(受)之情形編號 設立人 繼承(受)人 繼承(受)人 繼承(受)人 5 黃長庭(歿) 黃紹湖(歿) 黃立海 6 黃長發(歿) 黃紹興(歿) 黃阿德(歿) 黃書郎 7 邱阿雲(歿) 邱新近(歿) 邱明松 邱明良 邱明朗 邱明淵 邱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