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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上字第 4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411號上 訴 人 善化佛堂特別代理人 余黃阿花訴訟代理人 蕭志英律師被上 訴 人 李顯榮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信徒資格不存在事件,因被上訴人李顯榮之住所已遷移至彰化縣○○市○○路000號,致本件於民國111年1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未合法送達,本件就李顯榮部分,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1年2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羅智文法 官 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雅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