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554號上 訴 人 陳鄭碧珠輔 佐 人 陳麗如訴訟代理人 李振祥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昭吟間因請求給付售屋分配價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4,396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2,4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玄義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