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70號上 訴 人 鉅田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千鐘訴訟代理人 黃柏璋律師
郭峻誠律師被上訴人 蔡易融訴訟代理人 陳如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74號確認董事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關於抵銷抗辯主動債權存在與否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76號民事裁定可稽(見本院卷二第409至412頁),爰撤銷本院於111年12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慧瑜法 官 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文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