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上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84號上 訴 人 姜森被上訴人 曾榮宏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合夥清算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84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上字第84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業經本院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111年2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答詢表存卷可查。是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莊嘉蕙法 官 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文明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