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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再易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易字第50號再審原告 陳志充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志奕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裁判費9,7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涂秀玲法 官 葛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湘玲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