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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再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陳秋田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廖賴阿蔭等間返還合夥出資額事件,提起再審。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55,257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張國華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伊婷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額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