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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再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字第5號再審原告 羅仕銘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安泰別莊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土地使用權存在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9年度上字第21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5,2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16,498元,此費用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蔡秉宸法 官 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志德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