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上字第18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達睿室內裝修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孟達訴訟代理人 蕭志英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元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宜儒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劉佩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1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上訴人元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就所主張之瑕疵重大須重新施作費用部分,瑕疵是否業已重新施作為說明;如未重新施作,亦請就目前使用之現況價值部分為具體說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許旭聖法 官 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佳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