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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抗字第 3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342號抗 告 人 許英善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8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應自行迴避

,不得執行職務;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定有明文。其目的在當事人就法官曾參與之裁判聲明不服時,使該法官於其

救濟程序,不得再執行職務,以保持法官客觀超然之立場, 而維審級之利益及裁判之公平(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5 6號解釋參照)。又所謂「參與前審裁判」固不以下級審裁判為限,除權判決對於撤銷除權判決之訴,宣告禁治產之裁 定對於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亦為同款所謂前審裁判。然除 有此種特殊情形外,恆指該事件之下級審裁判而言。如參與 一審判決之法官復參與二審判決,或參與二審判決之法官復 參與三審判決,則當事人對於審級之利益即有欠缺。下級審 判決經上級審廢棄發回更審者,參與該下級審判決之法官於 更為審判之程序,不得謂為參與前審判決之法官(最高法院 48年台再字第5號民事判例、95年度台抗字第611號民事裁判 意旨參照)。又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為同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明定。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法官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304號、69年台抗字第457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是當事人以上開迴避之原因,聲請法官迴避,依同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84條規定,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釋明之。

二、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李裕男間確認三七五租約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即原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3號,下稱更審前訴訟)前經蔡嘉裕法官(下稱蔡法官)以另案判決效力所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認其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嗣經本院以110年度抗字第188號民事裁定將更審前訴訟廢棄並發回原法院,仍分由發回前承辦之蔡法官審理,無異由該法官連續兩次審理同一案件,應認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規定之自行迴避事由。且蔡法官就該事件已形成既定心證,難期其能摒除既定成見而無偏頗之虞,亦構成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之迴避事由,故其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法官迴避。原裁定駁回其聲請,顯有違誤,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㈠抗告人向原法院提起更審前訴訟,經蔡法官以110年度訴字第

223號民事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經抗告人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本院以110年度抗字第188號民事裁定,認本件訴訟係屬合一確定之共同訴訟人事件,應將訴外人中華民國、許再益、許英汝、郭再添(下稱中華民國等)及抗告人應視為一體,不得僅為一部之裁判,而原裁定僅就抗告人為裁判,而未對中華民國等併為裁判,尚有未洽,因而廢棄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並發回原法院後,仍由蔡法官執行審判職務等情,有原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本院110年度抗字第188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1至14頁)。依首揭說明,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更審前之裁判,非屬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所定應自行迴避之事由,亦與該規定係禁止曾參與下級審裁判之法官復參與上級審裁判,以維持審級之利益及裁判之公平無關。是抗告人以更審後本件訴訟仍由蔡法官審理,違反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規定云云,要屬無據,自不可採。

㈡再抗告人並未提出證據釋明蔡法官與更審後本件訴訟之訴訟

標的究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客觀上有何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要難僅因蔡法官於更審前訴訟曾為不利於抗告人之認定,即謂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抗告人據此聲請蔡法官迴避,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不符。從而,抗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法院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莊宇馨法 官 郭玄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雅玲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