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351號再 抗告人 謝金村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國防部軍備局間確認訴訟費用額異議事件,再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未選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之1條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唐敏寶法 官 高英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