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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抗字第 4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456號抗 告 人 巫琨瑞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等間權利侵害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8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發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原告聲明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審判長應行使闡明權,令其敘明或補充之(同法第199條第2項參照)。另抗告法院以抗告為有理由者,應為廢棄原裁定之裁定,同時自為裁定代之,或將事件發回原法院或審判長命更為裁定,此在抗告法院有自由選擇之權。事件已達可為裁定程度無行其他程序之必要時,固以自為裁定為宜,若尚須其他程序,則予發回亦無不可(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554號裁判先例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每月新臺幣(下同)1,176元,10年後每月1萬1,758元,應屬簡易訴訟,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有違誤,爰提起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查本件抗告人於原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以如附表欄所示機關或銀行為被告,請求如附表欄所示,經核其訴訟標的,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原法院因認屬財產權而起訴,固非無據。惟綜觀附表欄所示5項請求,抗告人主張因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107年6月25日國陸人勤字第0000000000號函(退除給與重新計算表)發佈後,請求每月因此減少領取退休金(退除給與)差額,並將其軍校年資與年慰問金(80%)併入計算,請求每月因此可增加領取差額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均非不能核定。此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110年11月17日國陸人勤字第0000000000號函(下稱390號函)復稱:抗告人為民國86年8月19日支領退休俸退伍,本部於107年7月1日全國軍公教年金改革時,依法重新審定抗告人退除給與,並檢送試算表等語,而該試算表載明抗告人自63歲起每月減少1,176元,每年減少1萬4,112元,至82歲時每月減少1萬1,758元,每年減少14萬1,096元,20年間共減少218萬7,096元。又390號函亦復稱:有關追加軍校年資乙節,因抗告人86年8月19日退伍,非屬87年6月5日以後退伍適用對象,故依法無從核給軍校年資;又追加年慰問金80%部分,其權責機關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則抗告人請求追加軍校年資及年慰問金80%差額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亦非不能核定。惟此部分與其餘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各為若干?及附表欄所示5項請求有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均尚欠明瞭。原法院未待闡明,令其敘明或補充之,僅依起訴狀及起訴補充狀所載,遽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尚有未合。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然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即有可議,且有前述各項待原法院查明,自有發回原法院另為適當處理之必要。

四、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發回原法院再行查明,更為適法之處理。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 國 精

法 官 陳 得 利法 官 陳 正 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訴之聲明 被告 1 確認抗告人有「國軍兵退除給與發放作業規定」定期金法效是民法第732條「終身定期金」等適用關係存在,屬民事事件,是大法官釋字第758號解釋之適用。 國防部 2 確認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對非現職,已非雇主、職員,無格重新核定,僅補認證或補償關係。有「變造行使文書罪」之虞,無侵權行為實行地之發生。法益是歸還遭「侵權」利益。陸軍司令部107年6月25日國陸人勤字第1070013878號函應廢棄,回復確定之86年5月19日陸退字046883號俸金之領憑證給付。 ⑴國防部 ⑵國防部陸軍司令 部 3 確認臺中臺灣銀行之侵權減少退休金係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聯合作業行為無效。 ⑴國防部 ⑵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 ⑶臺灣銀行臺中分 行 4 國軍退除役官兵委員會與國防部應仍依修正前「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審定核發退除給與。依該條例第3條第7款規定,舊制由退輔會支應(86年前),新制由退撫基金支應(86年後含新制)。並回復民法第732條「終身定期金」等給付方式。 ⑴國防部 ⑵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5 (追加)軍校年資、年慰問金80%,依月計入月領核發,未領部分請追加核備。 ⑴國防部 ⑵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裁判案由:權利侵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