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79號抗 告 人 游阿昆
余增財莊榮兆抗告人與相對人林瑛琍(更名林靜慈)、曾昱淳間因確認合作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不服民國109年12月2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05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洪堯讚法 官 蔡秉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郁涵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