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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聲再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31號

參 加 人 吳彥興上列參加人就異議人陳優利與相對人陳映如、陳宥𤳉間聲明異議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參加人吳彥興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聲請參加訴訟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吳彥興就異議人陳優利與相對人陳映如、陳宥𤳉間聲明異議事件,聲請參加訴訟,然未據繳納聲請參加訴訟裁判費,爰依前揭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莊宇馨法 官 郭玄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雅玲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