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31號
參 加 人 吳彥興上列參加人就異議人陳優利與相對人陳映如、陳宥𤳉間聲明異議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參加人吳彥興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聲請參加訴訟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吳彥興就異議人陳優利與相對人陳映如、陳宥𤳉間聲明異議事件,聲請參加訴訟,然未據繳納聲請參加訴訟裁判費,爰依前揭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莊宇馨法 官 郭玄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雅玲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