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46號再審聲請人 許麗珠
許素珠許麗紅張家仁再審相對人 南投縣竹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沈春枝上列當事人間地上權登記等事件(110年度聲再字第46號),再審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須有法定停止原因,始得為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173條及第181條至第185條)。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數十年來均由再審聲請人許麗珠處理,其現罹患重病,須專心治療,請求暫停訴訟等語。
三、經查,再審聲請人許麗珠上開聲請,雖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診斷證明書為證,但非屬前開法定停止原因;再審聲請人許素珠、許麗紅、張家仁則未陳明有何符合法定停止訴訟之情狀,是其等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46號之訴訟程序,自屬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王怡菁法 官 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高麗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