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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聲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89號聲 請 人 徐振益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京燕等人間請求確認汽車所有權等事件(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5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58號確認汽車所有權等事件民國110年10月25日法庭錄音光碟,惟該事件已於110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0年10月20日宣判,惟於110年10月25日並未開庭,自無是日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可供交付,此有本院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資料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其聲請自屬無從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 國 精

法 官 陳 得 利法 官 陳 正 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