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94號聲 請 人 劉鐘玉琴上列聲請人因聲明異議事件(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73號),聲請法官等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73號聲明異議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審判長法官楊熾光藉端駕凌受命法官聽命行事,處處「矛盾」違法自明,書記官劉雅玲聽命行事,自有難處,爰一併聲請迴避等語。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渝抗字第423號、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依同法第39條規定,本節之規定,於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
三、經查,系爭事件業經上開合議庭於109年12月14日裁定終結,此有該裁定書附卷可稽,足認系爭事件之審判長法官、書記官劉雅玲已無應執行之職務,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高英賓法 官 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孟伶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