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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聲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9號聲 請 人 賀姿華相 對 人 梁家茜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梁家茜間再審之訴抗告事件(本院110年度抗字第14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又當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請求訴訟救助,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而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亦僅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供本院得以即時調查,以資釋明聲請人已達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程度,聲請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與上開聲請訴訟救助之要件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黃裕仁法 官 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詹錫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