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3號聲 請 人 賀姿華相 對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江錫麟相 對 人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楊源明相 對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定代理人 高金枝相 對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黃謀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黃謀信為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毛有增,惟於民國110年5月5日變更為黃謀信,此有本院自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網站上列印之歷任檢察長名冊附卷可稽。故本件自應由黃謀信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惟黃謀信未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高英賓法 官 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恒宏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