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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聲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2號聲 請 人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訴訟代理人 林毓洲律師複代理人 楊凱吉律師相 對 人 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立昇訴訟代理人 張惇嘉律師

池泰毅律師丁榮聰律師許文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明拒卻鑑定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有可靠消息得知相對人已在慶祝鑑定結果對其有利,故指派員工李○○前去查明原委。李○○於民國110年4月30日回報與鑑定機關即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下稱鑑定機關)指派之杜姓技師面談2個半小時,其間對話,足認杜姓技師係以鑑定圖謀私利,不斷明示能以專業左右鑑定結果,釋出將來與聲請人合作之意願,末了並表明:「你要有一點認知啦。我不能說因為我跟你往來、我不能跟他往來」,故聲請人強烈質疑杜姓技師早曾與相對人私下見面,其執行鑑定職務顯有偏頗之虞。又由錄音譯文內容觀之,杜姓技師有意願私下協助當事人之一方審查鑑定文件,聲請人認為相對人於110年5月13日陳述意見狀表列眾多證據(附件)之提出日期,就是在本案鑑定技師指導下提出。另由杜姓技師對話之內容,堪認相對人於法院決定鑑定機關後,即已找上杜姓技師去爭取本件鑑定,故本件鑑定結果毫無公正性、客觀性。另依杜姓技師所言,顯然整份報告都是其獨立完成,另名委員並無發揮功能。經聲請人將上情告知鑑定機關,所得回覆竟為:尊重鑑定技師之專業,無法處理,請自行將上情及鑑定機關在收受法院囑託函文前,杜姓技師已向鑑定機關要求承辦本件鑑定等情陳報法院。故聲明人認為鑑定機關亦有執行職務偏頗之虞。而鑑定機關放任所指定之技師與當事人私下見面,且知悉此事後,不為處理,僅卸責表示為鑑定委員個人行為,若查屬實,將依違反工程倫理予以懲處或除名等語,實難想像其公正性何在。聲請人於110年4月30日知悉上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40條第2項、第331條第1項、第3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明拒卻鑑定機關。

二、相對人表示意見略以:㈠相對人迄今仍不知鑑定結果為何,且依聲請人提出之錄音譯

文觀之,鑑定結果尚須經鑑定機關4位委員進行審查,目前尚未完成鑑定報告,何來鑑定結果?聲請人之主張純屬片面臆測、捕風捉影之詞,毫無依據。

㈡依聲請人提出之錄音譯文可知,聲請人與杜姓技師曾經2度會

面,要求杜姓技師「幫忙一下」,杜姓技師均告以要再補充證據資料:「你是要有證據去挑戰報告,而不是你所謂,就是所謂你的邏輯去挑戰報告」等;李○○問「要再另外的?」,亦遭杜姓技師嚴正拒絕(此部分錄音譯文有缺漏及誤載)。相對人於本件鑑定過程中,已盡力提出證據資料供鑑定機關審酌,對於聲請人此際接觸杜姓技師,以圖打擊鑑定報告公信力,深感無奈等語。並聲明:聲請駁回。

三、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囑託機關、團體或商請外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鑑定意見;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民事訴訟法第340條第1項前段、第33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340條第1項所謂「為鑑定」,係指囑託機關或團體就鑑定事項為鑑定,亦即使機關或團體執行鑑定人之職務而言,至受被囑託之機關或團體委任為實際執行鑑定事務之自然人,係依其與該機關或團體之內部關係提出其工作報告,由被囑託之機關或團體審酌後,向法院提出鑑定書,該執行鑑定事務之自然人無向法院提出鑑定書之權利義務,非本法所謂之鑑定人。又囑託機關、團體為鑑定,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法院得本於職權囑託適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當事人以鑑定人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明拒卻鑑定人者,應釋明鑑定人對於鑑定事件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鑑定之原因事實;尚不得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即謂鑑定人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四、本院查:㈠聲請人指派員工李○○前去向鑑定機關指定進行本院囑託鑑定

之杜姓技師會面,當時在場者尚有訴外人林○○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錄音光碟、錄音譯文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第17至54頁),並有本院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9至185頁),而堪認定。

㈡聲請人主張由杜姓技師以下談話內容,足認杜姓技師係以鑑

定圖謀私利,不斷明示其有專業能左右鑑定結果,釋出將來與聲請人合作之意願,且堪認與上訴人有所接觸:

⒈你跟我說原則問題根本。如果是年輕的技師,可能要提醒。

理事長,我拜託他去機場載我,我就跟理事長講,我們這個年紀也不用太賺錢,就是吃好、喝好、用好、有能力的話,再叫幾個女孩來。剩下來的,不要去搞東搞西。我在車上就是這樣跟他講,就是給再多也沒有用(錄音光碟時間11分10秒至11分40秒)。

⒉我做事情是很爽快的(錄音光碟時間1小時35分25秒)。⒊我剛跟你說我比林理事長更早做不動產,我70幾年就在做法

拍了,我一個單一案件在嘉義太保,我去買到議長占用的土地,買2公頃半2,300萬農業用地,12年前,我明知道他要做醫療廢棄物,趕快去標起來,我的意思就是要去跟他輸贏,我搞了7年賣1億3,500萬。我們是根據我們的智慧、根據我們念到的專業,知道說議長要放手,你得用甚麼方式讓他放手,之後我們可以做地目變更。要賺錢我們要有方法,我們不是說槍拿著,幹你娘的說,理事長,我要來收保護費。要贏他們錢也得打麻將打得贏(錄音光碟時間1小時36分15秒至1小時37分46秒)。

⒋你要跟我見面,我就跟你見面(錄音光碟時間1小時39分)。

⒌今天你認識我,不要說這這件,以後搞不好你有更大的。你找我(錄音光碟時間1小時39分12秒)。

⒍我挾1塊肉要來吃。阿或者你要求我來做(錄音光碟時間1小時41分21秒)。

⒎你要要求中立公平,那都不用講,因為在這個事件。原告、

被告及法官都可以對報告挑戰。而且任何法院的鑑定報告百分之百都要補充報告(錄音光碟1小時48分6秒至30秒)⒏這種都是在我們手上的,不用去拜託別人。我們要寫什麼、

要證明什麼、要怎樣都在我們手上(錄音光碟時間1小時55分30至55秒)。

⒐大家都能配合啦,我是認為說,目標也不在這一件啦,這件

如果幫得上忙是及時雨啦,但是我們今天是想說你要有一點認知啦。我不能說因為我跟你往來、我不能跟他往來,因為我總是得顧我的公正性啦(錄音光碟時間2小時7分0至24秒)。

⒑還是你要撤案換仲裁,看他們要不要,因為這樣(錄音光碟

時間2小時28分26秒)、沒有,我沒有辦法幫你帶這個口信,因為是為什麼,因為你就原告被告之間說好,你看怎樣,因為我現在這麼說,別人會說你不恰當(錄音光碟時間2小時28分49秒)等語。經查:

①前揭⒈部分之前後對話內容為:「…杜姓技師(下稱「杜」)

:沒有啦,不打牌沒關係啦。林○○(下稱「林」):還是我們…(聽不清楚)。李○○(下稱「李」):不要啦,大家做伙沒關係。杜:你跟副總了解一下,看以你的經驗看要怎麼幫忙比較好啦,這我們先拜(前輩)呢,講你就知道了啦…。林:啊我現在就不知道…杜:講你就知道了啦。林:現在好像是說第一審地方法院打贏嗎?李:打贏啦,但是我也知道說對方可能也是有找到委員啦,但是我的意思是說看委員能不能中立啦,看能不能中立,因為我講實在的,立源的總ㄟ跟副總也跟我不錯,我以前也待過他們公司。杜:喔,你也待過伊公司喔。李:但是經過這件事,我是中立的,我是中立的立場…那這次是有鑑定的狀況,就我所知是有鑑定的狀況啦,我是希望委員這邊能夠幫忙就是中立的過程給我們幫忙,我也沒有說你要偏袒我們或偏袒誰,不用,中立的立場,看這樣能不能幫我們,我只要的是中立的立場。林:…中立啦…(不清楚)現在是說,好,你比較害怕或是說比較有疑慮哪幾點會輸,或是比較會被對方,就是說你的主要訴求是甚麼?要不要根據那幾個點講出來參考,啊不然你安捏(這樣)講太籠統了…。李:我這樣說啦…杜:不是啦,因為副總講的意思是說原則性的問題。林:原則性沒有錯啊。杜:你如果說是原則性的其實就不用太擔心。林:但是我相信深入…。杜:因為原則性就是說,你還沒來前,我們就是在講…(以下談論公會選舉恩怨,與本案無關,茲省略)啊所以你剛剛說那個原則問題,根本…如果是年輕的技師,可能要提醒他,理事長,因為我拜託理事長去機場載我,我就跟理事長講,其實我們這個年紀,錢也不用太賺,就是吃的好、穿的好、用的好,如果有能力再叫幾個女孩來(其他人笑~)。剩下來的剩下的麥啦(臺語,「不要」之意),不用去那裡搞那些有的沒的,我在車上就是這樣跟他講,根本就是說,再多也沒有用。…」,有本院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9、170頁)。而由上開對話以觀,杜姓技師一開始乃是要林○○提供意見給李○○,嗣則表示李○○擔憂之鑑定人員中立性問題,乃屬多餘,繼而表達其認為以其年紀而言,只需維持一定的生活品質即可,不必為了金錢而汲汲營營等看法,是關於聲請人指摘杜姓技師所述「吃好、用好」等語,僅是一般閒聊之性質,尚難因而認為杜姓技師有聲請人所指以鑑定圖謀私利之情。

②關於前揭⒉部分之對話,其前後完整內容為:「杜:因為我都

是跟×××(按此為與本件無關之訴外人,真實姓名見譯文及勘驗筆錄,下同)在撞,×××有大尾,×××很大尾的。李:老大~你比較大尾。杜:不不不不,我是這種,因為我是要入棺材的人。李:老大老大你別這樣講。杜:我在做事情是很爽快的,他上去,我們打麻將是打1萬1千,他跟王○○(與本案無關之訴外人,真實姓名詳錄音譯文及勘驗筆錄),說要打300,100,我也是跟他打,也是搞得很久,你問伊啊」等情,有本院上開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9頁)。

則由其前後文觀之,聲請人所指杜姓技師所述「我做事情是很爽快的」等語,顯與從事之鑑定事務毫無關聯。聲請人據此主張杜姓技師有藉由鑑定圖謀私利或不斷明示其有能力左右鑑定結果等情云云,亦無可採。

③至於前揭⒊部分之對話內容,固有錄音譯文在卷足參(見本院

卷第41頁),然此段對話,乃杜姓技師在敘述其過往投資不動產之方式及技巧等,亦與本件鑑定事宜無涉,復無從由其內容認為聲請人主張杜姓技師有藉由鑑定圖謀私利等情為真。

④關於聲請人所指前揭⒋、⒌之對話內容部分,經查錄音光碟1小

時37分53秒起之內容為:「李:老大ㄟ~我這樣跟你說,就算我重新給你資料,那我多久時間要給你,你跟我講個時間。杜:沒有啦!不是啦!這就要用你的時間,因為你不只是處理這件事情,你資料要款(臺語,「準備」之意,下同)哪一種,阿款,我們還是一樣來這裡,因為我是這樣啦,我現在有這個鑑定的身份,我也不要到你那裏,我也不會到立源。李:我瞭解。杜:至於立源PASS甚麼消息給你李:不是PASS給我。杜:沒有沒有,我現在講的是假設,不管立源PASS甚麼消息給你,但是你這邊,還是林理事長PASS(林在旁講電話約打麻將之事),他跟立源有認識,當然他已經到這邊來跟副總講2次話,啊講2次話我也沒犯法。李:沒啊!我們只是講打麻將而已,哪有…杜:不是啦,不管講什麼,我也沒犯法,我跟你見過面這是事實嘛!對嗎?譬如說今日申請者當事人要跟我見面,我是覺得道義上,我都要讓我們的服務對象都覺得說我們都很豁達,你要見面我就跟你見面,因為我們講出去都是…(被林講電話聲音干擾,聽不清楚),這樣做事情才會走大路,今日你認識我,不要說這件啦!以後搞不好你有更大的需要。你找我。李:…這件4千多萬,太多了,太大了」等語,有勘驗筆錄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7

9、180頁)。而杜姓技師與李○○上開對話,顯係表達其主觀上認為若當事人想約見面,在道義上不應拒絕,始足以顯示其豁達,但不會到各別當事人處所見面等情,無非在表達其個人想法及立場,然無論其此等想法是否恰當,尚與聲請人所主張杜姓技師有藉由鑑定圖謀私利或明示有能力影響鑑定結果等情云云無涉。至於杜姓技師雖稱:「今日你認識我,不要說這件啦!以後搞不好你有更大的需要。你找我」等語,固有向與其對談之李○○釋出善意之情,然由錄音光碟中,李○○提及在場之林○○理事長係其親戚、老師等語,並稱:「…我也有一些專業性的問題,去問到理事長,所以他問我這件處理得怎麼樣?我說到現在公會好像不太妙,他說是怎樣不太妙?我說我可能應該是要問杜老大看看,我看是不太妙…」等語;而杜姓技師則一再強調「那因為你跟理事長算很好,我也是跟他算好朋友」、「他(按指林○○)叫我,我就來」、「他叫我下來,我當然直接下來」、「阿因為我們跟理事長的交情不是一般的交情啦」、「理事長叫我就來,我又沒在推」、「我也是我們理事長講了就來,我不會跟你在那邊有的沒有的,沒禮貌嘛,我們對理事長要有禮貌,理事長才會栽培我們」(見本院卷第176、178、179、180、182、183頁),足見李○○係藉其與林○○有親友、師生之誼,而要求林○○為其安排與杜姓技師見面之機會,而杜姓技師則因與林○○有深厚情誼,因而答應赴會。是以,杜姓技師向李○○稱以後有需要時「你找我」,是否為一般社交客套之詞,抑或念及其與林○○間之情誼,愛屋及烏,而表示可以提供協助,均不得而知,然依其所述,其願意給予協助之對象,乃為李○○,而非聲請人,更無提及欲與聲請人合作之機會,是聲請人自行擴大解讀杜姓技師與李○○之對話內容,並無憑據。

⑤關於前揭⒍之部分,杜姓技師該段話語之前後內容為:「…我

叫阿○(姓名詳譯文及勘驗筆錄)幫你做啦!阿○啊,理事長很熟,我說你給讓他做你就死,因為是,朋友我們就交我們的嘛,啊因為我夾一塊肉要來吃,還是說今日你要拜託我來做,你×××把我打掉,打掉害到誰?害到你啊,跟我又沒什麼關係,你×××跟人家甚麼甚麼你的現金1億,說難聽點,現在社會難道有人有錢還怕別人知道,有哪幾個這樣?」等語,有勘驗筆錄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80頁)。觀之該段話語,乃在對李○○講述其與他人之往事,與本件鑑定毫無關聯,是聲請人主張由杜姓技師所述「我夾一塊肉要來吃」等語,足以證明杜姓技師有藉鑑定圖謀私利等情,殊屬無據。

⑥關於上開⒎部分,李○○與杜姓技師前後對話內容為:「李:老

大,反正我們就來到這,閉門會議喔,你看我要怎麼做?杜:原則上大家都是理事長的好朋友,你資料給我看過時候,我看你有辦法怎樣對你比較有利,但是目前你給我的資料,我已經都…我的立場就是你給我的資料都做成附件,你只要寄文來的我都做附件了,這樣有公平嗎?你有寄文來,你的主題,我們要有所回應,不管這個回應是否好壞,還是重還是輕,都要回應,第一就是我做附件,第二要有回應,這樣就是你會覺得說我們是中規中矩,但是你問的事情,可能是比較大,還是說你要要求中立公平,那都免講,因為在這個事件裡面,原告、被告、法官都可以對報告挑戰,而且任何的法院的鑑定報告,任何的法院的鑑定報告,百分之百一定要補充報告。你要要求中立公平,那都不用講,因為在這個事件。原告、被告及法官都可以對報告挑戰。而且任何法院的鑑定報告百分之百都要補充報告」等情,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1、182頁)。則由李○○與杜姓技師上開對話可知,杜姓技師乃在強調其對兩造提供鑑定之文件,均一視同仁,將之作為鑑定報告之附件,且其鑑定報告須經兩造及法院之檢驗,無需特別強調必須中立、公平等語,並非指鑑定報告不講究中立、公平之意。是由上開對話,並不足以證明聲請人主張杜姓技師有明示可主導鑑定結果之情為真。

⑦關於上開⒏部分,其實際前後對話內容為:「李:老大,這樣

我瞭解你的意思,我回去整理資料,還麻煩我老大再跟你相約。杜:理事長叫我就來,我又沒在推。李:啊,要另外「這」嗎?杜:沒啦!免啦!免啦!這都大家自己,你就放心啦!就是說我們做事情是真正氣,是真正氣,再來就是說我們可以幫朋友的就是說這種都是咱們在手的,咱們又不用去拜託別人,咱們要寫甚麼,要證明甚麼都咱們在手,因為可能理事長對我是,聽公會的人有在講,其實我也沒缺甚麼,因為一日也只吃三餐,我沒缺甚麼。林:他也是臺中人耶」等語,有勘驗筆錄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82頁)。由上開對話以觀,杜姓技師乃在李○○詢問其是否「要另外『這』嗎?」時,告知其不需要,並強調其做事正派,生活並無所缺,若是在專業上有可以幫忙之處,亦不須假手他人,而非如聲請人所指其明示可以左右鑑定結果云云。況由聲請人提出之譯文觀之,杜姓技師於該次會面過程中,屢次告知李○○:「…我就開始,我要的就是,你今天你自己記載的,你做甚麼,我看他中華民國的字,跟化糞池有關係否,沒有,我就打叉,有,我就勾起來,這樣你才能證明說你說因為期間內化糞池耽誤到你的工作是幾天,對否,我感覺我這樣做,不管是對立源,對富旺國際,還是對法官,我平常心…」(見本院卷第171頁)、「我跟你說齁,這你放心,就是說齁,要幫你的忙,也要有蛛絲馬跡,不然要幫你的忙,也幫不上忙…」(見本院卷第172頁)、「…我鑑定一定是公平,只要你是對的,你找我,只要你是對的啦,你找我,大概都會如願,那你錯的,我要幫你就不一定幫得上,你錯的,我要幫你並不見得幫得上,只要你是對的,就有機會幫到你。李ㄟ,你知道這個邏輯嗎?」、「只要你對的,啊你對的,你一定要留一些證據」(見本院卷第173頁)、「李:你沒說好也沒關係,我的意思是說現在這個狀況,我看應該是,看起來應該也不是很妙,我是說技師若依你專業建議,我後面我希望我要怎麼處理。杜:沒有。因為我不知道說你如果只是原則性的要提醒我,這個就可能我都完全會贊同,完全會贊同,你說公正這什麼都沒有問題,因為就是說要寫報告的人其實有所本就最好寫,你無所本要掰,很難,你現在知道我的意思吧?」(見本院卷第174頁)、「…我跟你講,只要可以講得出來說對你們有利的,我們是全力配合啦,啊你不能說,你就黑白講,你黑白講,你爽而已,我爽,我們兩個爽而已,人家法官咁…(不清楚),不通啦,真的不通啦…」(見本院卷第184頁),而一再強調無法毫無根據即做出有利於聲請人之鑑定結論。況杜姓技師在過程中,已明白告知其鑑定報告於本次會面前之110年4月26日即已送給鑑定機關,嗣尚須4名委員審查其報告等情(見本院卷第31、43、173頁),更無可能於會面時再告知可以左右鑑定結果之情。

⑧又聲請人以杜姓技師告知:「你要有一點認知啦,我不能說

因為我跟你往來、我不能跟他往來,因為我總是得顧我的公正性」(即前述⒐部分)等語,而質疑杜姓技師,早與相對人私下見過面等情,然此為相對人所否認,且由杜姓技師上開部分前後對話內容為:「杜:沒有啦,我是覺得大家都可以配合啦。我是覺得目標也不是放在這一件,啊這一件要是能幫上忙是及時雨啦,及時雨啦。李:不要這樣說。杜:及時雨啦,但是我們今天是想說你要有一點認知啦,我不能說因為我跟你來往,我不能跟他往來。李:當然啊,當然啊,當然啊。杜:因為我總是得顧我的公正性啦。李:瞭解。杜:你瞭解我的意思嗎?但是我跟你講那麼久,你應該可以感覺到我的誠意。我並沒有想要幹嘛,而且我一直認為,我也是我們理事長講了就來,我不會跟你在那邊有的沒有的,沒禮貌嘛,我們對理事長要有禮貌,理事長才會栽培我們」等情,有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82、183頁),並未提及有與相對人見面或往來之情,而僅是告知基於公平性,會以相同之方式對待兩造等情。而聲請人就杜姓技師曾與相對人會面乙節,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足見此部分主張,乃屬其臆測之詞,尚難採取。

⑨聲請人雖主張就杜姓技師上開⒑部分之言語,及李○○稱:「我

相信這你也清楚,因為畢竟他們也有來找過你」等語,而杜姓技師就此並未否認等情,即足以證明鑑定技師與相對人有接觸云云。經查,就上開⒑部分前後之對話內容為:「林:有沒有可能說麻煩看跟立源那邊帶個口信說是不是去開個調解,先協調一下,先協議一下,當然,先跟委員大家做一個,像類似仲裁…攻防,我的心證會適度的跟你們…。杜:還是…(有其他人同時說話,聽不清楚)你們現在如果撤案來仲裁,看他們要不要啊。因為這樣…。李:現在是他們告我們,是他們要不要撤案,他們如果要撤案我們來仲裁也沒關係。杜:對啊,對啊。林:不一定要仲裁,不一定要仲裁!我的意思是類似仿造仲裁的模式。杜:對、對。林:就跟立源,譬如你們有什麼人,或是看他跟立源帶個口信是不是由這幾個委員…李:還是老大麻煩你。杜:沒有,我沒有辦法幫你去帶這個口信,因為是為什麼,我是認為說你原告被告之間就講好嘛,你們看怎樣。林:對啦。他這樣說也有理啦,他現在就在當第三方。杜:因為我現在這麼說,人家會覺得說這樣你不恰當。林:你再跟董事長說一下,找立源來聽一下。杜:你們自己…林:聽一聽之後,看是不是適度做個圓滿的方案,這樣就成了,他錢也有領到,…也有領到,這樣大家就圓滿了,比較不會這樣針鋒相對」,有勘驗筆錄可參(見本院卷第185頁),顯見提議由兩造另以訴訟外方式解決紛爭者,乃為林○○,並非杜姓技師;且杜姓技師對於林○○建議、李○○請託代為傳話給相對人乙事,亦立即拒絕,是由上開對話內容以觀,無從得出杜姓技師或其他鑑定技師曾與相對人私下見面之結論。至李○○於對話過程中雖有提及:「畢竟他有找過你」等語,然其前後對話內容乃為:「李:老大,我,我這樣跟你說,立源老董、總ㄟ跟這個經理老董ㄟ原本有這個意思要來和解,我們也有跟他說和解的條件。杜:是。李:我們的意思是不然都不要罰錢,就買房和解掉,他也願意,大家都要簽約了,結果是這個總經理不要。杜:這個總經理不要?總經理是不是也是股東?李:也是股東,但是他佔小股。杜:佔小股應該是讓大股決定,就好。李:許董那時候也,因為那時候他講公,我也知道,我說,老大,你若了解他們的歷史你就知道,他們還有經過分家,那時候他們正在分家。杜:立源還再拆股就是?李:立源跟旭源拆股,跟老朱,朱○○,朱○○你就知道這個人,許立昇跟朱○○原本是同學,兩個是股東,我也坦白跟你說,他的起身也是做…(聽不清楚)的工作慢慢起身,我相信這你也清楚,因為『畢竟他有找過你』,這個過程當中,剛好那陣子他們會開始亂,就是開始正在分家,正在分家時,他還沒當總經理,他也還沒當到副總,他只有做協理,當然最後他們都有插股這個工地,但是他當初價錢拿得很低,那時候正好是第一波正在漲價的時候,好。兩個都我的老同事,…」,有勘驗筆錄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76、177頁)。由上開內容觀之,此段對話主要係李○○在連續講述相對人公司分家之歷史予杜姓技師瞭解之過程中,穿插一句「畢竟他有找過你」,然在此之前,李○○提及人名共有2人,一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許立昇;另一人則為李○○認為杜姓技師應該知悉,且已與相對人拆股之朱○○,則其所述「畢竟『他』有找過你」之「他」是指何人,客觀上無從判斷,自難因而逕認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經找過杜姓技師,雙方並曾私下會面等情為真。

⑩綜上各節,由聲請人提出之錄音光碟中李○○與杜姓技師之對

話內容,尚無從認定其主張杜姓技師係以鑑定圖謀私利,不斷明示其有專業能左右鑑定結果,釋出將來與聲請人合作之意願,及其與上訴人已有所接觸等情為可採。㈢聲請人又主張由李○○與杜姓技師於對話時,杜姓技師並未否

認法院囑託函尚未到鑑定機關前,即有人說要作此份報告等情,足證確有此事云云。查此部分完整對話內容為:「李:因為技師我也坦白說啦,因為這個公文未到公會,就有人說要做這份報告,所以我們一直跟公會說希望是公正的立場,因為畢竟臺北不是我們的主場優勢,講難聽點,我們從頭到尾,其實你出來跟我們見面,我也不會要求你偏袒我,我也不會要求你就要做。杜:沒有。但是我們跟理事長都很熟啊,所以你說要我來,我也是,我其他不要講,我光是這個配合度,一定是,你應該覺得很nice。」等語,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4頁),固足見杜姓技師僅就李○○後段所述希望鑑定機關不要偏袒兩造任何一方等情接續回應,而未反駁李○○前段所述有人在法院囑託鑑定函未到公會前,即表示要作本件鑑定等情,然仍不足以認定其有默認此事實之意思;況李○○所述「就有人說要做這份報告」,並未明指是何人、何意,自難因杜姓技師未就李○○上開語焉不詳之話語有任何積極反應,遽認其主張相對人於本院囑託鑑定機關前,即已與鑑定機關有所聯繫等情為真。

㈣聲請人另主張由杜姓技師於錄音光碟16分48秒起之對話內容

,堪認杜姓技師將來可能自恃專業拒絕解釋與說明鑑定內容云云。經查,聲請人所指部分之完整對話內容乃為:「杜:像他說化糞池展延工期,很簡單,我就跟他說他說開始始到結束這個時間點,比如說他有80天,到120天不等,不等啦,假設有150天,他總是要寫施工日報。李:有啊,他有寫,他有寫。杜:施工日報就要寫150天你要主張幾天,啊他寫那個施工日報是影印又影印又影印,那個字都看得很不清楚。李:他原稿在我這邊啊。杜:對,但他本身提供的都很模糊,模糊的時候,我叫4、5個同事,一個人看1個月,當作120天就4個月,1人看1個月,用放大鏡,把日報表,比如說4月1日,他自己記載的,他寫什麼,叫他寫起來,啊我同事奇怪這個杜先生怎麼叫我們做這種無意義的事情,他現在不就就寫,打字打好,1人打1個月,我就收回來,我說你們只要施工日報怎麼寫,你們就怎麼轉載,怎麼打字就好,這樣不就很清楚,我就開始,我要的就是,你今天你自己記載的,你做甚麼,我看他中華民國的字,跟化糞池有關係否,沒有,我就打叉,有,我就勾起來,這樣你才能證明說你說因為期間內化糞池耽誤到你的工作是幾天,對否,我感覺我這樣做,不管是對立源,對富旺國際,還是對法官,我平常心,你們誰來問我,我就是這樣,啊你們認為我不對,我也沒有甚麼好解釋的,對跟不對我也沒有甚麼好解釋,我就是看施工者自己記載什麼,因為這種事是以前的事情,我不可能說我在5年後能去了解5年前發生甚麼事,你做甚麼事關我甚麼事,是你有紀錄,有紀錄,我才有辦法,所以我只是在講說我們做報告的的原則跟邏輯,那你說中立,我們也可以,就是說中立那只是個原則,那你要講細節就是講說我們講哪裡是不對,而且我們法院的鑑定,沒有哪一次不用補充報告」(見本院卷第171、172頁),乃在講述其鑑定乃係依據相關紀錄來認定,且可預期法院囑託鑑定之案件都會要求補充鑑定報告等情,尚無從得出杜姓技師將來有可能拒絕說明或解釋鑑定結果之結論,是聲請人上開主張,亦無所憑。

㈤聲請人又主張依杜姓技師所言,鑑定報告顯然由其獨立完成

,另名委員並無發揮功能云云。經查,杜姓技師固於對話中表示:「李:97完工啦。杜:14、15年了,啊14、5年了,我怎去看到你之前是怎麼樣,所以說你拿來有的資料,我們那個技師,那個技師徐○○,幹你娘,說得是乒乓叫,結果都沒做。所以我這一兩個月都在做這」等語(見本院卷第172頁),然此僅為杜姓技師單方面說法,是否屬實,尚難盡信;況鑑定機關受本院囑託鑑定後,先經其鑑定委員會推薦杜姓技師及徐姓技師擔任鑑定,再經鑑定機關鑑定委員會主任委員裁核後,由其2人共同合辦本案,待其2人完成鑑定報告草案後,再由鑑定機關擇3位委員召開複審會議共同審視鑑定內容,若有偏頗或說明不足之處,亦會再請鑑定委員說明等情,有鑑定機關110年5月7日臺區營靖業字第1100500071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9、71頁),足見鑑定機關之鑑定流程,並非仰賴單一個人完成,縱負責初審之2名委員有勞逸不均之情形,仍無法因而臆測將來經過複審之鑑定報告不可採信。

㈥聲請人又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並未採認杜姓技師之鑑定報告為由,為聲請拒卻鑑定人之理由,並提出上開民事判決為證(見本院卷第95至107頁),然此與聲請拒卻鑑定人之事由,即有事實足認鑑定人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完全無涉,則聲請人執此作為聲請拒卻鑑定人之事由,顯無可採。

㈦聲請人再以錄音譯文中李○○稱:「但是我也是知道說對方可

能也是有找到委員啦」等語(見本院卷第169頁),主張相對人於法院決定鑑定機關前,即已找上杜姓技師去爭取本件鑑定云云,然李○○該段言詞「可能也是有找到委員」,並非以肯定之用語陳述,且其內容亦未直指杜姓技師即為其所述之委員,縱杜姓技師未就此加以否認或回應,亦不足以證明聲請人上開主張為事實。

㈧復查,相對人以民事陳述意見㈠狀所附附件僅是列出其先前提

出書狀及檢附證據之情形,屬對於過去事實之陳述,並未再提出新事證(見本院卷第155頁),對本件事實之認定,不生任何影響;況聲請人主張其認為相對人於110年5月13日陳述意見狀表列眾多證據(附件)之提出日期,就是在杜姓技師指導下所提出云云,顯僅止於其猜測,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則其執此作為聲請拒卻鑑定機關之事由,亦屬無據。

㈨綜上各節,聲請人主張杜姓技師有意圖藉由鑑定牟利等情,

尚乏實據。經聲請人將與其派員與杜姓技師會面等情告知鑑定機關後,鑑定機關函覆本院:對於聲請人所述杜姓技師與李○○會面之事並不知情,屬杜姓技師之個人行為,若查屬實,將依違反工程倫理予以懲處或除名;現已完成鑑定報告草案,為求鑑定內容符合專業與公平性,特擇3位委員召開複審會議,共同審視鑑定內容,如有偏頗或說明不足之處,也會請鑑定委員說明,以提具專業與公正性之報告,俟鑑定報告經複審委員審視呈核後,將儘速陳報等情,有該會110年5月7日臺區營靖業字第1100500071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5、56頁),已說明若查明杜姓技師有違反工程倫理之事,將依法處理,及本件鑑定後續仍有以合議機制審查鑑定報告草案之內容是否符合專業及公正性等情,尚難因而認其就本件鑑定事件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兩造之一有密切交誼或嫌隙,或有其他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鑑定之事實,而符合拒卻鑑定人之事由。況本件乃聲請人指派李○○主動透過第三人邀約鑑定機關指定之杜姓技師私下見面,李○○更於言談期間數度詢問杜姓技師:「啊,要另外『這』嗎?」、「還要另外費用嗎」,然均遭杜姓技師拒絕,有本院勘驗筆錄可證(見本院卷第182、183頁)。則無論聲請人指派之李○○是否僅止於探詢杜姓技師有無接受額外利益之可能,或確有積極給予額外利益之真意,均可見其乃基於不純正之動機安排此次會面,企圖汙染鑑定機關指定從事鑑定之人員。是退步言之,縱認本件因聲請人刻意安排與鑑定機關指派之鑑定人員會面之事,符合聲請拒卻鑑定機關之事由,亦應認僅有相對人有此聲請權,否則日後只要當事人之一方主觀上認為鑑定意見不利於己時,即可利用類此方式,製造與鑑定機關所屬人員接觸之機會,打擊鑑定機關之公正性,進而達更換鑑定機關之目的,顯非事理之平。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主張鑑定機關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之事由,而依同法第3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拒卻鑑定機關,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高英賓法 官 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劉恒宏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聲明拒卻鑑定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