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4號上 訴 人 北緯二十二度休閒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泇賝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
賴柏宏律師被上訴人 徐麗婷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複代理人 林吟蘋律師訴訟代理人 潘仲文律師
李依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因被上訴人關於本件有無行使同時履行抗辯之意旨不明,本院有為闡明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2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楊珮瑛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秀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