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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重上更一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4號上 訴 人 北緯二十二度休閒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泇賝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

賴柏宏律師被上訴人 徐麗婷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複代理人 林吟蘋律師訴訟代理人 潘仲文律師

李依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因被上訴人關於本件有無行使同時履行抗辯之意旨不明,本院有為闡明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2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楊珮瑛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秀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