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5號上 訴 人 台中市長春自辦市地○○區○○○法定代理人 王松山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律師
楊淳淯律師被上訴人 王永成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撤銷土地分配決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0年9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郭妙俐法 官 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孟伶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