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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重上更一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5號上 訴 人 台中市長春自辦市地○○區○○○法定代理人 王松山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律師

楊淳淯律師被上訴人 王永成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撤銷土地分配決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0年9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郭妙俐法 官 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孟伶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