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8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羅東霖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李柏卲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費事件,因上訴人於言詞辯論庭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502號判決被上訴人重劃會不成立,主張被上訴人選任理監事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4款,追加確認被上訴人於98年9月5日召開之第三次理事會決議無效先位聲明追加合併主張,並以如先位請求為有理由,則不要求備位之給付請求裁判。故應命再開言詞辯論,改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法 官 郭玄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仲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