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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重上更一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8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即追加 之訴 原告 羅東霖訴 訟代 理人 陳志隆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即追加 之訴 被告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 定代 理人 李金安訴 訟代 理人 蔡本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25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兩造間另案請求確認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不成立等事件,業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1958號判決確定,該確定判決理由於本件有如何爭點效之適用,尚有調查必要,應命再開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許石慶法 官 陳佩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仲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