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4號上 訴 人 張益震訴訟代理人 黃煦詮律師被 上訴 人 祭祀公業張七穆法定代理人 張慶川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律師複 代理 人 劉怡萱律師
參 加 人 張滄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09號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定代理權之存在,乃訴訟成立要件之一,關於祭祀公業之訴訟,設有管理人者,得以該管理人名義起訴或被訴,倘就是否為祭祀公業之管理人及得否代表祭祀公業為訴訟行為存有爭議,如已另案提起訴訟,於他案訴訟終結前,得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563號裁定意旨參照,同院87年度台抗字第246號、85年度台抗字第474號裁定均同此旨)。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祭祀公業張七穆原由其管理人張崇育為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惟張崇育之管理人任期已於民國109年8月13日屆滿,被上訴人祭祀公業張七穆於109年10月11日召開派下員大會,並改選新任管理人張慶川,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但張慶川是否具有祭祀公業張七穆管理人身分,尚有爭議,亦未完成向主管機關報備程序。因該祭祀公業派下員張明俊業於109年11月6日對之提起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訴訟,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609號受理在案等情,業據被上訴人於110年7月27日準備程序中陳明,並提出該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11號裁定附卷可參。上開爭議攸關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張慶川之法定代理權有無欠缺,得否為合法訴訟行為,自屬本件訴訟之先決法律關係。從而,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郭妙俐法 官 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