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1號上 訴 人 徐阡值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上 訴 人 何祐丞被 上 訴人 何仁瑋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周復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更正裁定,非能變更判決之實質內容,故雖非參與原判決之法官,亦得參與(最高法院23年抗字第2173號民事判決先例、88年度台抗字第578號民事裁定要旨參照),合先敘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李佳芳法 官 郭玄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廖家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原判決第1頁主文欄第3行。 上開廢棄㈠部分,何祐丞應給付徐阡值新臺幣373萬8000元,…。 上開廢棄部分,何祐丞應給付徐阡值新臺幣373萬0800元,…。 原判決第1頁主文欄第12行。 …;何祐丞如以新臺幣373萬8000元預供擔保後… …;何祐丞如以新臺幣373萬0800元預供擔保後… 原判決第8頁理由欄第5行、第7行、第15行、第24行、第26行、第10頁理由欄第21行。 …共計373萬8000元…略稱系爭373萬8000元…認定系爭373萬8000元…受領系爭373萬8000元…給付系爭373萬8000元…不當得利373萬8000元…。 …共計373萬0800元…略稱系爭373萬0800元…認定系爭373萬0800元…受領系爭373萬0800元…給付系爭373萬0800元…不當得利373萬0800元…。 原判決第2頁事實欄第15行。 …、何仁瑋部分為687萬元…。 …、何仁瑋部分為687萬元(附表二編號5除外)…。 原判決第4頁理由欄第29行、第31行、第7頁理由欄第30行、第8頁理由欄第2行、第4行、第10頁理由欄第25行。 …略稱1426萬2000元…及附表乙所示款項(即1426萬2000元)…已就1426萬2000元…受有1426萬2000元…返還1426萬2000元…不當得利1426萬2000元…。 …略稱1427萬元…及附表2所示款項(即1427萬元)…已就1427萬元…受有1427萬元…返還1427萬元…不當得利1427萬元…。 原判決第10頁理由欄第15行。 …何祐丞應給付448萬8000元…。 …何祐丞應給付448萬0800元…。 備註: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