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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重上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165號上 訴 人 林勇志訴訟代理人 李秉謙律師

林亮宇律師被 上訴 人 林春火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3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林勇志提起上訴,因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60,157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正本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於111年5月3日寄存送達於彰化縣警察局○○分局○○派出所(生效日為同年月12日),有送達證書1紙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42頁),茲已逾限,上訴人林勇志仍未遵期繳納,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69至373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葛永輝法 官 許旭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麗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