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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重上字第 101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重上字第101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謝安頌訴訟代理人 張志新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蕭文華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87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乙○○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㈡甲○○應將如附表編號5之支票返還予乙○○。

㈢乙○○之其餘上訴駁回。

㈣甲○○之上訴駁回。

㈤經廢棄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甲○○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

關於乙○○上訴部分,由甲○○負擔二分之一,餘由乙○○負擔;關於甲○○上訴部分,由甲○○負擔。

㈥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部分,於乙○○以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元

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甲○○如以新臺幣伍拾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本訴部分: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下以姓名稱之)主張:伊未委任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下以姓名稱之)任何事務,亦未積欠甲○○任何款項,甲○○於民國108年3月24日,透過訴外人李佳澐邀約伊至臺中市西屯區之耕讀園茶藝館,席間甲○○對伊告以其有黑道背景且擁有槍械,若伊不配合協調,將讓小弟至伊開設之牙醫診所舉牌,致伊心生畏懼。嗣於同日,甲○○再通知伊至臺中市中山路、繼光街口之統一便利商店,要求伊支付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伊因受甲○○脅迫而意思表示,遂於同年月26日,給付甲○○現金200萬元(下稱系爭200萬元),及簽發如附表所示11紙支票予甲○○。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支票,票款金額合計500萬元,業經甲○○兌現,加計系爭200萬元,共計700萬元。伊於108年10月4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虎簡字第165號給付票款事件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及於109年3月3日以台中英才郵局第000366號存證信函,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向甲○○為撤銷受脅迫之意思表示。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79條規定,擇一請求甲○○返還如附表編號5至11之支票及給付7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原審為乙○○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即判命甲○○應返還如附表編號7至11所示支票並給付700萬元及自109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予乙○○,另駁回乙○○其餘之訴。兩造各自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乙○○部分廢棄。㈡前開廢棄部分,甲○○應將附表編號5、6之支票返還予乙○○。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另就甲○○之上訴,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甲○○則以:伊係受乙○○委任居中協調其與訴外人李佳澐間之紛爭,未用任何脅迫手段,系爭20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11紙支票均是基於兩造間委任關係所收取之報酬,伊之持有有法律上原因。又乙○○如係受脅迫而交付如附表所示11紙支票,不可能又與甲○○聯絡聊天,並感激伊之用心,復於108年4月7日委託伊處理其他事務,且在伊陸續提示兌現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支票後,才對伊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資為抗辯。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甲○○部分廢棄。㈡上廢棄部分,駁回乙○○第一審之訴。對乙○○之上訴,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貳、反訴部分:

一、甲○○主張:兩造間有委任關係,附表編號7至11之支票係乙○○為給付委任報酬而交付。乙○○事後拒絕兌現,致伊未遵期提示,票據權利消滅,乙○○受有未給付報酬之利益。爰依民法第547條、票據法第22條第4項規定,擇一請求乙○○給付360萬元等語(原審判決甲○○全部敗訴,甲○○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反訴判決廢棄。㈡上廢棄部分,乙○○應給付甲○○360萬元,及自反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乙○○則以:伊係被甲○○脅迫而交付如附表編號7至11號之支票,兩造間無委任關係存在,伊無給付委任報酬之義務。伊已撤銷簽發如附表所示11紙支票及交付系爭200萬元之意思表示,其原因關係不存在,且甲○○係惡意取得上開支票,依票據法第14條規定,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票據請求權亦已罹於時效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參、本院會同兩造整理並簡化爭點,結果如下:(見本院卷第144-146頁)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兩造於108年3月24日在臺中市○○區市○路000號耕讀園茶藝館,有如原審卷第21至41頁譯文所示之對話。

(二)乙○○於108年3月26日給付甲○○現金即系爭200萬元,及簽發如附表所示11紙支票予甲○○(見原審卷第43-49頁) 。

(三)甲○○已兌領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票款,合計500萬元,加計系爭200萬元,共計700萬元。

(四)乙○○於108年10月4日另案即臺灣雲林地方法108年度虎簡字第165號給付票款事件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以受甲○○脅迫為由,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向甲○○為撤銷系爭11紙支票發票行為之意思表示(見原審卷第69-75頁) 。另於109年3月3以台中英才郵局第000366號存證信函,亦相同事由,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向甲○○為撤銷簽發及交付系爭11紙支票及給付系爭200萬元之意思表示,甲○○於109年3月4日收受上開存證信函(見原審卷第77-89頁) 。

(五)甲○○於108年8月16日與訴外人李佳澐、陳宏庠(綽號「太子」) 、張啟倫(綽號「阿倫」) 有為如原審卷第109-117頁原證九譯文所示之對話。

(六)甲○○就如附表編號5所示支票對乙○○訴請給付票款事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109年5月29日以108年度虎簡字第165號判決甲○○敗訴,甲○○不服提起上訴後,業經該法院於109年10月19日以109年度簡上字第5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見原審卷第91-106、175-195頁)。

(七)兩造對於原審卷第205-211、231-267頁之LINE訊息,第331-436頁被證一至被證四之LINE對話、錄音光碟及譯文,形式真正均不爭執,且譯文與錄音內容均相符。

二、兩造爭執事項:

(一)乙○○主張其於108年3月26日交付系爭200萬元及系爭11紙支票,是受甲○○脅迫所為等語,甲○○則抗辯稱:其取得系爭200萬元及系爭11紙支票,係因兩造間有委任契約存在,甲○○未脅迫乙○○等語,何者可採?

(二)乙○○主張已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撤銷簽發系爭11紙支票及交付系爭200萬元之意思表示,是否可採?

(三)乙○○依民法第179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脅迫、恐嚇取財、侵害財產權),擇一請求甲○○返還7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以及請求返還如附表編號5至11所示支票,有無理由?

(四)甲○○依票據法第22條第4項、民法第547條委任報酬請求權,反訴擇一請求乙○○給付360萬元(即如附表編號7至11所示支票票款合計金額) ,有無理由?

肆、本院之判斷:

一、關於本訴部分:

(一)關於乙○○受甲○○脅迫而交付現金及支票部分:

1、查乙○○於108年3月26日給付甲○○現金即系爭200萬元,及簽發如附表所示11紙支票予甲○○,而後甲○○已兌領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票款,合計500萬元,加計系爭200萬元,共計700萬元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㈡、㈢),堪先認定。

2、乙○○主張伊於上開時、地,係受甲○○之脅迫,方交付系爭200萬元及簽發如附表所示11紙支票等語,為甲○○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按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定有明文。所謂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係指因相對人或第三人以不法危害之言語或舉動加諸表意人,使其心生恐怖,致為意思表示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48號判決意旨參照)。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由乙○○就被脅迫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3、經查,兩造於108年3月24日在臺中市○○區市○路000號耕讀園茶藝館,有如原審卷第21至41頁譯文所示之對話,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㈠),自堪認定。細繹該對話中如「譯文摘要」所示內容,可知甲○○一再向乙○○表示其與許多黑道熟識,並精通槍械,且有「小弟」可以處理事情,先前曾有施暴教訓對方之情形,又提及如果乙○○不按照其所提方案處理與訴外人李佳澐之糾紛,會請人到乙○○之診所前舉牌或吵鬧,顯然係以將來之惡害告轉知乙○○。

4、又甲○○明確向乙○○表示:「我坦白跟你講我們要怎麼做,如果你不願意接收我的協調,兩天之後我會在你的門口,叫一個年輕人拿一隻牌子,大概概況我也不寫名字,概況宣示一下,以後呢,我就會隨著時間立牌一天一天加大…」(參「譯文摘要」編號1)、「我想,因為今天我倉促過來吼,我沒拿出來。連那間診所,照片都照出來了,……我建議你接受我的意見,相信我,除非你不在乎某些事情的彰顯」(編號8)、「我的主張就是說,……,透過我,能夠做有效的結尾,否則的話,……講白一點,你的代價可能要比這個更高,這個,我講真的,因為我不要做那種路數。因為你不是壞人,可是我沒辦法你知道嗎,因為當我們做了某些動作,你的名聲不錯ㄋㄟ,你的風評也不錯,可是我沒辦法,你知道意思嗎,我一定要有所作為,我不能沒有ㄚ,我一定要達到某一個情形,其實我跟你講,我都不想帶少年的來,那少年的,我叫他來準備明天去拿旗子ㄚ,我不想複雜啦」(編號10)、「那接下來你回去思考一下,那原則上我的標的就已經講出來了,越簡單越好,我們下次見面,你告訴我,就結束了」(編號12)等語(見原審卷第23、36、39頁),可知甲○○以至乙○○診所外舉牌公布其與訴外人李佳澐間糾紛之方法,要求乙○○給付其處理事情之費用,否則甲○○將以特定作為使人周知乙○○與李佳澐間之糾紛,致乙○○無法正常經營診所,依其情節,足使擔任醫師並開設診所之乙○○心生壓力,灼然甚明。

5、佐以訴外人李佳澐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虎簡字第165號給付票款事件中證稱:108年3月24日前乙○○完全不認識甲○○,甲○○當天還有帶一個小弟叫阿豪。在耕讀園我只有參與前面一段,金額部分我沒有聽到,甲○○就叫我離開,我也怕怕的,甲○○講的過程我被嚇到等語(參另案一審卷第446至451頁),核與兩造不爭執事項㈠之對話最後,確有標註甲○○之「小弟」依甲○○指示叫喚訴外人李佳澐乙情(見原審卷第41頁),相互吻合,足見甲○○另有帶同「小弟」助長氣勢,則乙○○主張伊心生畏懼等語,更有所憑。

6、由上可知,甲○○於108年3月24日在耕讀園茶藝館,先自稱有黑道背景、精神槍械,並有指示小弟毆打對方之前例,再提及已有乙○○之診所照片,對診所狀況有所瞭解,且已準備好至診所抗議之立牌,若乙○○不接受甲○○建議之方案,則會不斷請人至診所舉牌抗議或吵鬧,在耕讀園之對話現場,復有甲○○之「小弟」在側助勢,自足以使乙○○意思表示之自由受有限制。嗣經乙○○對甲○○提起恐嚇取財之刑事告訴後,檢察官亦以甲○○涉犯恐嚇取財罪嫌,提起公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審理結果,業以110年度易字第965號刑事判決判處甲○○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等情,此有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9-199頁),更徵乙○○主張其係受恐嚇脅迫而交付系爭20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11紙支票,確有所據。

7、甲○○雖抗辯稱:其係受乙○○委託處理事務而受有報酬云云,但乙○○否認有委任甲○○處理任何事務,且綜觀兩造不爭執事項㈠之對話譯文,可知甲○○均一再表示其是受訴外人李佳澐之委託,來與乙○○協調,並且提出其建議之方案,要乙○○回去思考一下(例如:1,400萬元加900萬元,參原審卷第36頁

45:08對話、第39頁54:50對話)等情(見原審卷第22頁03:5

0、04:37、05:13,第30頁28:49,第35-36頁45:08,第39頁

54:50),另於原審109年9月8日、同年10月13日期日,甲○○亦自陳係訴外人李佳澐委託伊處理她與乙○○之紛爭等語(見原審卷第158、168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虎簡字第165號給付票款事件中亦為相同意旨之陳述(見該案卷一第318-319頁),訴外人李佳澐於上開給付票款事件中結證稱:伊於108年3月24日簽立委託書給甲○○,委請甲○○向乙○○催討款項等語(見該案一審卷一第446頁),堪認甲○○係受訴外人李佳澐之委託,處理訴外人李佳澐與乙○○間之糾紛,方有前述於108年3月24日,透過訴外人李佳澐邀約乙○○至臺中市西屯區之耕讀園茶藝館,由甲○○與乙○○為如兩造不爭執事項㈠之對話,以及乙○○因受甲○○之脅迫,心生畏怖,而依甲○○指示,於同年月26日交付系爭20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11紙支票等情事,並非乙○○與甲○○間有任何委任關係存在,甲○○此部分所辯,並不可採。

8、據上,乙○○主張甲○○於108年3月24日在耕讀園茶藝館,對伊告以其有黑道背景且擁有槍械,若伊不配合協調,將讓小弟至伊開設之牙醫診所舉牌,致伊心生畏懼,伊因受脅迫而依甲○○之指示,於同年月26日交付系爭200萬元及簽發如附表所示11紙支票等語,堪信可採。

(二)關於乙○○撤銷受脅迫之意思表示部分:

1、按撤銷意思表示,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1年內為之,民法第9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乙○○於108年10月4日臺灣雲林地方法108年度虎簡字第165號給付票款事件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以受甲○○脅迫為由,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向甲○○為撤銷系爭11紙支票發票行為之意思表示;另於109年3月3以台中英才郵局第000366號存證信函,亦相同事由,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向甲○○為撤銷簽發及交付系爭11紙支票及給付系爭200萬元之意思表示,甲○○於109年3月4日收受上開存證信函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㈣),堪信實在。是以乙○○既於108年3月26日給付後1年內,對甲○○依法撤銷前開受脅迫之意思表示,其上開法律行為依法視為自始無效(參民法第114條第1項)。

2、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又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民法第179條、第182條第2項分別有明文。

查甲○○於108年3月26日收受乙○○給付之系爭20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11紙支票後,甲○○已兌領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票款,合計500萬元,加計系爭200萬元,共計700萬元,已如前述,嗣乙○○既已合法撤銷其給付之意思表示,甲○○原受領之法律上原因,其後已不存在,核屬無法律上原因。從而,乙○○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甲○○返還如附表編號7至11之支票及給付7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8月1日(見原審卷第14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又乙○○依不當得利所為請求既有理由,則其就同一給付,主張選擇合併,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請求部分,即無再予審究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關於甲○○應否返還如附表編號5、6所示支票部分:

1、乙○○主張有簽發如附表編號5、6所示支票予甲○○之事實,為甲○○所不爭執(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㈡),堪先認定。

2、關於附表編號5所示支票部分:甲○○抗辯稱:有收受該紙支票,但已遺失云云,為乙○○所否認,則該紙支票既經移轉占有,自應由甲○○就支票遺失而失其占有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惟甲○○迄未舉證以實其說,所辯自無可採。從而,乙○○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甲○○返還附表編號5所示支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乙○○依不當得利所為請求既有理由,則其就同一給付,主張選擇合併,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請求部分,即無再予審究之必要,附此敘明。

3、關於附表編號6所示支票部分:甲○○抗辯稱:該紙支票已交付訴外人葉月梅以外之他人,已非由伊持有,伊不認識葉月梅等語,核與乙○○所提出該紙支票之提示紀錄顯示,該紙支票係由訴外人葉月梅於108年8月12日提示(見本院卷第165頁),及支票本具流通性,又無證據證明甲○○與訴外人葉月梅相識,或甲○○有指示訴外人葉月梅代為提示等節相符,則甲○○否認現仍持有如附表編號6所示支票等語,即有所憑。乙○○又未能就如附表編號6所示支票仍由甲○○持有之利己事實,舉證以實其說,則乙○○依民法第179條或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甲○○返還如附表編號6所示支票,均無可採,應予駁回。

二、關於反訴部分:

(一)甲○○主張兩造間有委任關係,附表編號7至11之支票係乙○○為給付委任報酬而交付云云,為乙○○所否認,並援引本訴主張置辯。查乙○○係因甲○○於108年3月24日對伊恐嚇脅迫,心生畏懼,始於同年月26日交付系爭200萬元及如附表編號所示11紙支票予甲○○,乙○○並未委任甲○○處理任何事務等情,業經本院審認如前,則甲○○主張兩造間有委任關係,與事實不符,要無足取。

(二)按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票據法第14條第1項有明文。又按票據上債權因時效或手續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固得依票據法第22條第4項規定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請求償還。惟所稱之利益,係指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原因關係或資金關係上所受之利益(代價)而言。執票人對發票人、承兌人實際上是否受有利益及所受利益若干,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181號判決要旨參照)。查甲○○係以恐嚇脅迫方式,取得如附表編號7至11所示支票,依票據法第14條規定,即不得享有如附表編號7至11所示支票權利。又甲○○並未能舉證證明其與乙○○間有委任關係,附表編號7至11之支票係乙○○為給付委任報酬而交付等情,自不能認定乙○○有於原因關係(委任關係)上受有任何利益,甲○○自無從依票據法第22條第4項規定,請求乙○○償還利益。

(四)從而,甲○○依民法第547條、票據法第22條第4項規定,擇一請求乙○○給付36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乙○○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應甲○○返還如附表編號5、7至11所示支票,並給付700萬元及自109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至甲○○依民法第547條、票據法第22條第4項規定,反訴請求乙○○給付360萬元本息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從而,上開應准許之部分,原審就其中甲○○應返還如附表編號5所示支票部分,為乙○○敗訴之判決,尚有未合,乙○○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為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上開其餘應准許之部分,原審為乙○○勝訴之判決,並分別諭知兩造供擔保後,得、免假執行;及不應准許部分,原審判決為乙○○、甲○○敗訴之諭知,均無不合,甲○○之上訴、乙○○之其餘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部分,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宣告准免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陸、據上論結,本件乙○○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甲○○之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王怡菁法 官 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乙○○不得上訴。

甲○○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林育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附表:

編號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提示日 1 MN0000000 300萬元 108年3月26日 108年3月26日 2 MN0000000 100萬元 108年4月10日 108年4月10日 3 MN0000000 50萬元 108年5月10日 108年5月10日 4 MN0000000 50萬元 108年6月10日 108年6月10日 5 MN0000000 50萬元 108年7月10日 6 MN0000000 50萬元 108年8月10日 7 MN0000000 100萬元 108年9月10日 8 MN0000000 50萬元 108年10月10日 9 MN0000000 50萬元 108年11月10日 10 MN0000000 50萬元 108年12月10日 11 MN0000000 110萬元 109年1月10日【譯文摘要】編號 時間 言語內容 1 06:32 我常常在處理事情,我跟你講我剛到臺中的時候,有一個委託人請我教訓她的男人,好我們找到那個男的,…好不容易他講了一句話,謀係賣按狀,我的小弟就啪啪,開始圍下去打,就是教訓那個男的… 我也認為你不用去找什麼人,…如果你不願意接受我的協調,兩天之後,我會在你的門口,叫一個少年人拿一支牌子,大概概況我也不寫名字、概況宣誓一下,以後呢我就會隨著時間立牌一天一天加大,其實我坦白講,全台灣省我能夠去替人處理很多的事情,而且圓仔花也好,什麼人都好,你們那邊虎尾以前的所有的一些人我都很熟,林明添、林明義兩個兄弟都死了,對否,明添跟明義仔,明添仔,我跟明義是結拜的啦,一個心肌梗塞、一個肝癌啦,你們雲林的黃帝,重建啊你應該知道啦,張重建、重建兄,那也我的人,ㄚ你們這個...五路財神,那個斗六那個,那個也跟你們那個關係很好,你們年輕輩也都認識我,可是我講真的,我沒有要講眉角,今天來江湖行走,如果你用給人拗的、用給人詐的、用給人騙的,我認為那個通通不過啦,我常跟小弟講,不能帶三個小老弟、出門說黑社會,沒通了啦,就算地下有十塊錢你撿起來,都要乖乖地拿去警察局,因為監視器都在看,我不會去做那一種笨笨的事… 2 10:18 …我必須有所表現,那其實我跟你抱歉,我跟你講,我一定以禮相待,除非,你作反擊,你懂意思嗎?你的反擊應該沒有效啦,我講的意思就是說,你去叫什麼人,你嘛不要,我相信你也不要,我不會去給你動啦,動也不可能是我啊,對嗎?哪有可能,當然也不可能是,那種給人用恐的工作我們不會做啦,可是我要跟你講,我們也有些動作是合法性的,我如果要去拿牌子你有我的皮條嗎?你警察,我要是不超過三個,也不會有…那個什麼暴力討債的問題啦,等等那些有的通通沒有啦,我只要一個人去拿牌子就好了,人家就會問啦,接下來我可能寫得更清楚,譬如說什麼陳某某、李XX啊等等等等,大概這樣寫一下,可是我認為我不需要,因為今天你願意跟我談,那有些人不相信你知道嗎?那我就去,我甚至連立牌都準備好了,我沒有亂講話,她有看到,我都準備好了,可是她跟我講不要,我說我不知道,因為我不知道你會不會跟我談,有時候你可能會認為說,我幹嘛跟你談,可是,你現在只能跟我談,那我只能講,你願意談,動作就不要,…謝醫師,我在處理事情,以後我們這個事情不管處理的結果是什麼,我希望你變成我的好朋友,為什麼,不是為了我,我不欠朋友,是為了你,因為你的確有一些需要我,我不騙你的,那是因為遇到這個S用生命在跟你賭,這些東西,她提供給我的,所以在我這裡,要是在S那邊,他絕對有槍的… 3 14:58 那只能講說,我坐在這裡跟你聊天,我不願講我事事順利,我也曾經中了三、四槍,我是一個很奇怪的人,可是我又精通法律,我的彈匣又全國第二名,…所以我們今天所有的動作統統都停下來,我也有跟你見到面了,其實我剛剛跟她講說,打個訊息給他,超過三十五分鐘,離開之後,就是明天我們就是到醫院那邊去鬧帶吵。 4 22:51 謝醫師我現在跟你講就是說,我也開誠佈公,…韶竹是我的小弟,其實我一直照會他、照會他、照會他、照會他,你知道,是我打電話給他的時候,我跟他講我是誰的時候,他馬上跟我講、華哥,他認識我,我不用假名啦,我出來跟別人說事情,我不怕你錄音,我也都不怕,因為我也跟你講,我要怎麼去對付你這個區塊,就舉牌啊有什麼關係… 5 28:49 她就委託我了,我會爭取她最大,但是我絕對不會魚肉鄉民,我做兄弟,等一下小弟來你問他,我是什麼,我不碰毒品、不碰賭博,我不魚肉鄉民,你不信,跟你說,很多流氓都被我欺負…以前上新聞的好幾個案子都是跟我有關的,都是跟黑道搞上,保全公會理事長,張達昌,也是我處理的啊,保全公會理事長我也跟你處理啊,我也跟冬瓜,這個誰、達隆,以前也是個官啊,菜瓜通啊跟我都很熟,其實你多多少少都會知道啦,可是我真的不希望弄那一套跟你講 6 33:38 謝醫師,我是真的在跟你講這個,我的案件交給我處理跟不交給我處理真的不同,要不然你現在不按照我的方法,可是我想不要啦,我為什麼要跟你講那麼多,因為我不想玩那一種遊戲… 7 34:08 但是我在處理事情我還是要跟你講,我沒有亂講話,不碰毒品、不碰娛樂性,無情的人會去被我打,但我拗過很多兄弟的,啊我要講的意思就是說,我們不要太多的爭執,就是說,我比較不想要用這種方法,我是希望說,我的方法,我也跟你說我要怎麼做,因為,其實我心裡有個底啦。 8 40:31 因為今天我倉促過來吼,我沒拿出來。連那間診所,照片都照出來了…我建議你接受我的意見,相信我,除非你不在乎,某些事情的彰顯… 9 44:26 講真的啦,你有委曲啦,但是這就是感情要結束,你一定要付出一些代價,就這麼簡單 10 47:21 我的主張就是說,抹一抹啦,有效的切割跟有效的彰顯,透過我,能夠做有效的結尾,否則的話,你還是一樣會達到,你還是要幫她,講白一點,你的代價可能要比這個還要更高,這個,我講真的,因為我不要做那種路數,因為你不是壞人,可是我沒辦法你知道嗎?因為當我們做了某些動作,你的名聲不錯ㄋㄟ,你的風評也不錯,可是我沒辦法,你知道意思嗎?我一定要有所作為,我不能沒有丫,我一定要達到某一個情形,其實我跟你講,我都不想帶少年的來,那少年的,我叫他來準備明天去拿旗子丫,我不想複雜啦,可是我想說吼,既然,你跟我講說,就是說你有信賴我,所以我跟你講,你讓我講,那我就不用準備這些東西啦,我那個整疊的,我沒有跟你騙… 11 51:36 而且我認為,謝醫師你今天講這些你要稍微要注意,真的要注意,我講的要注意就是說,不管是S也好,不管我做兄弟我也要跟你講一句話,我不只是這樣子,我的身份比較特殊,我有各種條件的身份… 12 54:50 我們今天講到這裡,我相信我們應該互相留一下****,那接下來你回去思考一下,那原則上我的標的已經講出來了,越簡單越好,我們下次見面,你告訴我,就結束了…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