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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重上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114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榮聰訴訟代理人 朱雅蘭律師

吳文賓律師吳小燕律師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台泥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克甫訴訟代理人 林三元律師複 代理人 廖宛淇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然上列當事人間履行修復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21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慧瑜法 官 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郁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裁判案由:履行修復義務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