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247號上 訴 人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李育錚律師張祐誠律師林世民律師林亮宇律師李秉謙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間因請求結餘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9年度重訴字第5號)提起上訴,嗣於本院擴張上訴聲明,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億1237萬48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8萬5562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5萬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863萬556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863萬5562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擴張上訴聲明部分之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玄義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