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257號上 訴 人 正一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英傑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律師被 上訴 人 祭祀公業蕭志達特別代理人 許智捷律師被 上訴 人 蕭倉標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2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請上訴人及被上訴人祭祀公業蕭志達於14日內,整理上訴人與祭祀公業蕭志達派下員36人於101年12月30日簽訂委任契約書時,該派下員36人的房份分別為何?並以書狀檢具相關證據陳報法院,繕本並先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李立傑法 官 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