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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重上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211號上 訴 人 費嘉騏

謝杏芬

張耿榮

洪天寶共 同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複 代理人 王妤文律師

楊孝文律師吳明儀律師

參 加 人 張承毅被 上訴人 林瑞育

謝雅雯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俊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參加人甲○○為輔助上訴人而具狀參加訴訟時尚未成年(見本院卷二第33、89頁),其法定代理人並委任彼此為訴訟代理人(見本院卷二第147頁)。嗣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9時50分行言詞辯論並為終結,惟張承毅於成年後之同日9時16分始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其本人或訴訟代理人復未於前開辯論期日到場。為保障其訴訟上之權利,而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29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法 官 施懷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鴻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