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216號上 訴 人 陳志賢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複 代理人 廖耿璋被 上訴人 陳銀柱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律師複 代理人 賴昱睿律師被 上訴人 陳碧霞訴訟代理人 張少威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續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吳崇道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