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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重上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63號上 訴 人 張名欽被 上訴人 吉祥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棟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拍賣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29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010,000元(即原判決附表所示不動產拍賣總價),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132元,扣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22,130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李慧瑜法 官 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洪郁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裁判案由:確認拍賣無效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