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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金上易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金上易字第1號上 訴 人 莊登崴

鍾自強陳利維

許秀鳳

詹鳳鳴蔡朋霖即蔡名勳被 上訴 人 吳意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0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民法第275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故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被告一人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有理由者,對於被告各人始屬必須合一確定,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之規定(最高法院民國33年度上字第4810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256號判決參照)。上訴人詹鳳鳴提起上訴,固有提出基於其個人關係及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詳本院卷第19頁),然經本院審酌後,既認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無理由,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效力自不及於吳OO,自無庸併列吳OO為上訴人。

二、上訴人莊登崴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規定各款情形,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被上訴人主張:訴外人陳OO係「普惠世紀國際控股集團」(下稱普惠世紀集團,設於中國大陸深圳)董事長兼總裁,並為普惠世紀集團所屬「普惠世紀投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普惠世紀公司,址設臺中市○區○○○道0段0號0樓之2)、「普惠高端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普惠旅行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00樓之10)、「普惠世記活動企劃有限公司」(下稱普惠企劃公司,址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11樓之1)之實際負責人,負責綜理普惠世紀集團及普惠世紀公司等所有事務。訴外人官OO係普惠世紀集團執行董事,並為普惠旅行公司登記負責人、普惠世紀集團之股東,與陳OO前為男女朋友,並共同經營普惠世紀集團。上訴人陳利維為普惠世紀集團海外營運長,嗣於107年5月升任普惠世紀集團營運副總裁,亦具有普惠世紀集團股東身分。上訴人許秀鳳原為普惠世紀集團市場總監、普惠世紀保險服務公司(澳門)總經理,嗣於107年5月升任普惠世紀集團業務副總裁,並利用普惠企劃公司之辦公處所,負責於每週三召集普惠世紀公司投資會員聚會。上訴人詹鳳鳴為普惠世紀集團市場總協會臺灣負責人會長,其與許秀鳳均係賴純珠主要下線,同時依官OO指示,出面承租桃園市○○區○○路00號8樓,並負責於每週二召集普惠世紀公司投資會員聚會。莊登崴(原名莊英晟,陳利維表弟,綽號AJ)係普惠世紀集團技術總監,具普惠世紀集團股東身分。上訴人蔡朋霖係普惠世紀集團所屬娛樂商業顧問公司總經理、普惠世紀商業顧問公司(澳門)總經理。上訴人鍾自強擔任普惠世紀集團普惠世紀月刊總編輯。上訴人明知普惠世紀集團、普惠世紀公司等,均未經主管機關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經營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共同基於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自105年4月19日起至107年8月間,對外宣稱普惠世紀集團為瑞士瑞訊銀行(Siwssquote Bank)之亞洲總代理,可藉由操作外匯而獲取豐厚之手續,足以支應「跟單VIP投資方案」(下稱系爭投資方案)之紅利發放,藉此取信於不特定人,進而招募成為投資會員及藉以吸收資金。被上訴人受普惠世紀集團之成員即訴外人顏OO、及顏OO之上線林OO鼓吹,稱投資普惠世紀集團(跟單VIP),投資者投入一定本金(以美金計算,固定匯率32.6),在投資期間6個月內,可每月領取利息2%,投資期間屆滿後可選擇領回本金,報酬率極高,因而答應投資普惠世紀集團(跟單VIP),並約定每投資美金3萬1000元,投資期間為6個月,每月可領回投資總金額2%,領完6個月後,會無息全數返還投資本金即美金3萬1000元,並於107年3月15日交付現金新臺幣(以下未記載幣別者同)101萬0600元給顏OO、匯款美金6000元至顏OO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交付現金3000元給顏OO,經林OO收到被上訴人上開投資總額後,兌換為美金3萬7000元後,轉交至普惠世紀集團。被上訴人雖有取得投資協議書及APP帳號,然嗣後僅收到前2個月投資利息4萬3009元。因普惠世紀集團之吸金行為遭檢調破獲後,被上訴人始知係違法吸金集團,受有投資損害109萬8256元(計算式114萬1265元-4萬3009元=109萬8256元),上訴人之行為為侵權行為,同時違反銀行法第29條、29條之1之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5條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109萬8256元,並請求法院擇一為被上訴人有利之判決(未繫屬本院者,不予贅述)。

二、上訴人抗辯:

(一)莊登崴部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於原審辯稱):

莊登崴的下線,莊登崴都已經賠償和解完畢,莊登崴完全不認識被上訴人,自己本來也以為是個投資機會,損失的金額比被上訴人還多,莊登崴並非普惠世紀集團的決策者等語。

(二)鍾自強部分:被上訴人係經由林OO之遊說,而投資普惠世紀集團,並將投資款交給顏OO。鍾自強與林OO、顏OO素未謀面,有關普惠世紀集團月刊總編輯,僅係陳OO強迫掛名,並無任何工作內容,被上訴人的損害與鍾自強之行為間,沒有任何因果關係,鍾自強自己也是被害人,損失金額可能高達上千萬元等語。

(三)陳利維部分:陳利維也是受害人,且受害金額龐大,陳利維並不認識被上訴人,被上訴人的投資款也不是進入陳利維的口袋等語。

(四)許秀鳳:許秀鳳自己的損失是2 、3000萬,家人也損失慘重。許秀鳳並不認識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也沒有接觸。被上訴人投資都是經過其個人風險評估,本應自行承擔該投資風險。又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所保護為國家銀行體系穩健之國家法益,並非個人法益,非屬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保護他人之法律等語。

(五)詹鳳鳴部分:被上訴人係因顏OO、林OO之鼓吹而加入,其屬於72之D,為王OO的下線。被上訴人既非詹鳳鳴所召募,亦非詹鳳鳴的下線,詹鳳鳴自不用負擔民事責任。再者,被上訴人亦未舉證證明其確實有投資普惠世紀集團114萬1265元。詹鳳鳴與家人總共投資3000多萬元,本身也是受害者等語。

(六)蔡朋霖部分:蔡朋霖只是一般的投資人,並無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之犯行,不該當銀行法第29條及第29條之1之規定。且銀行法係以保護國家銀行體系為目的,並非個人法益,自非屬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之保護他人法律。依被上訴人所提出的協議書,無法看出被上訴人有投資普惠世紀集團並交付投資款。蔡朋霖與被上訴人素未謀面,未對被上訴人有招攬行為,亦未收受被上訴人任何投資款項,蔡朋霖並無在普惠世紀集團擔任重要職位及參與營運,難認被上訴人之損害與蔡朋霖的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被上訴人未經查證即投資普惠世紀集團,應認有與有過失。

三、原審判命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109萬8256元,及自108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附條件為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宣告。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兩造聲明如下:

(一)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一)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規定,是否為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稱保護他人之法律:

按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之「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應負侵權行為責任,揆其旨趣,乃因以保護他人為目的之法律,意在使人類互盡保護之義務,倘違反之,致損害他人權利,與親自加害無異,自應使其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性質屬「轉介條款」及「概括條款」,自須引介連結該條以外之其他公私法中之強制規範,使之為民事侵權責任內容,俾該項不明確之法律規範得以充實及具體化。所謂「保護他人之法律」,應就法規範之立法目的、態樣、整體結構、體系價值、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等因素綜合研判;凡以禁止侵害行為,避免個人權益遭受危害,不問係直接或間接以保護個人權益為目的者;亦即一般防止妨害他人權益或禁止侵害他人權益之法律,或雖非直接以保護他人為目的,而係藉由行政措施以保障他人之權利或利益不受侵害者,均屬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號判決參照)。又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旨在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故將此種脫法收受存款行為擬制規定為收受存款,依其立法趣旨,參照同法第1條兼有保障存款人權益之立法規範目的,亦屬保護他人之法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334號判決參照)。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之立法目的,既在於維護經濟金融秩序,避免社會投資大眾受地下金融之優厚條件吸引致投入金錢而受法所不允許之投資風險,自屬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稱保護他人之法律。是許秀鳳、蔡朋霖辯稱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規定,非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稱保護他人之法律等語,自屬誤解。

(二)被上訴人是否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規定之行為:

㈠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

判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32號判決參照)。是刑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及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並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之效力,然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時,所斟酌之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非不得參酌刑事認定之事實及已調查之證據以為據。

㈡經查,陳OO係普惠世紀集團之董事長兼總裁,並為普惠世

紀公司等之實際負責人,負責綜理普惠世紀集團及普惠世紀公司等所有事務,為法人負責人;官OO係普惠世紀集團執行董事,並為普惠旅行公司登記負責人、普惠世紀集團之股東。普惠世紀集團對外宣稱其為瑞士瑞訊銀行亞洲區總代理商,可藉由操作外匯而獲取豐厚之手續費,足以支應其所設計之「台普」、「跟單VIP」、 「鑽石方案」、「JAC幣」等投資方案之紅利發放,其中系爭投資方案之內容,係與投資人約定每次投入本金以美金1000元為單位,金額無上限,並依投資本金之期間,分6個月、1年、1年半、2年,每月給付3%、4%、5%、6%不等之紅利,期滿可領回本金,換算週年利率為百分之36、48、60、72,藉此取信於不特定之人,進而招募成為投資會員,以吸收資金。而普惠世紀集團及普惠世紀公司等並非銀行,亦未經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經營存款業務,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惟系爭投資方案之內容,相較於現今一般銀行之存款利率多介於週年利率百分之1、2之間,顯有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高額紅利予投資會員之情形,而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之規定,此有普惠世紀公司網站入金紀錄、普惠世紀集團之網頁資料、普惠世紀公司申登資料、普惠世紀集團官網資料、普惠世紀公司資管帳戶協議、普惠旅行公司申登資料、普惠企劃公司申登資料、普惠世紀集團之相關投資公告、普惠世紀集團陳OO、官OO等人非法吸金金額統計表(含投資紀錄一覽表、台普1年期入金紀錄、跟單VIP入金紀錄《外匯支出》、跟單VIP入金紀錄《詹鳳鳴統計》、JAC入金紀錄《詹鳳鳴統計》)、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07年5月4日調振法字第00000000號函、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106年4月12日調錢壹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同處106年7月6日調錢壹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普惠世紀行政支援群組通聯紀錄擷取照片、英國FCA網頁查詢資料、大陸平面媒體報導資料、普惠世紀集團投資外匯保證金資料、普惠世紀集團組織說明資料、普惠旅行公司營業執照、普惠世紀公司投資說明資料、跟單網之操作說明、普惠世紀公司解散登記資料、普惠企劃公司登記資料、普惠旅行公司登記資料(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6347號卷《下稱第26347號偵卷》㈡第355至362頁、107年度偵字第27823號卷《下稱第27823號偵卷》㈡第281、361至362頁、107年度偵字第1724號卷《下稱第1724號偵卷》㈠第159至169、177至180、231、23

3、235、237至238、339至430頁、107年度他字第3671號卷《下稱第3671號他卷㈠第3至7、31至34、37、67至70、73至74、111至116頁、107年度他字第8624號卷《下稱第8624號他卷》第14至16、18至25頁、109年度偵字第950號卷《下稱第950號偵卷》第85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08年度金重訴卷第137號卷《下稱第137號刑事卷》㈡第49至51頁》)在卷可佐,並據其他投資會員即證人程閔星於檢察官偵查中結證稱:官OO跟我介紹普惠世紀在做外匯投資,介紹我跟單VIP方案,有6個月、1年、1年半、2年,每月利息是3%、4%、5%、6%等語(詳臺中地檢107年度他字第7395號卷《下稱第7395號他卷第66頁)、證人王OO於刑事審理中結證稱:一般跟單方案,投資週期包括半年、1年、1年半、2年,月息分別是3%、4%、5%、6%等語(詳第137號刑事卷㈤第196頁)及原任職普惠世紀集團所屬「我是我科技公司」之證人龔OO於檢察官偵查中結證稱:我所謂的投資方案是公司的配息方法,總共有四個方案,就是6個月百分3、1年百分之4、1年半百分之5、2年百分之6等語(詳第26347號偵卷㈡第159頁)明確,堪認此部分事實為真正。

㈢被上訴人主張陳利維為普惠世紀集團海外營運長,嗣於107

年5月升任普惠世紀集團營運副總裁;許秀鳳原為普惠世紀集團市場總監、普惠世紀保險服務公司(澳門)總經理,嗣於107年5月升任普惠世紀集團業務副總裁,並會利用普惠企劃公司之辦公所,負責每週三召集普惠世紀公司投資會員聚會;詹鳳鳴為普惠世紀集團市場總監,並會利用位於桃園市○○區○○路00號8樓之場所,負責每週二召集普惠世紀公司投資會員聚會;蔡朋霖係普惠世紀集團所屬娛樂商業顧問公司總經理、普惠世紀商業顧問公司(澳門)總經理;鍾自強擔任普惠世紀集團普惠世紀月刊總編輯;莊登崴係普惠世紀集團技術總監,具普惠世紀集團股東身分,其等皆在普惠世紀集團擔任重要職位,為普惠世紀集團之管理階層,有參與向不特定人招攬投資或發展集團組織之行為等情。而上訴人固不爭執有在普惠世紀集團及所屬關係企業擔任上開職務,惟均辯稱係陳OO自行發布公告,僅為掛名性質,為無給職,並未參與普惠世紀集團之決策及營運,與一般投資人無異等語。惟參酌下列普惠世紀集團及普惠世紀公司之投資人、原任職該集團所屬關係企業員工及上訴人於後述刑事案件偵審程序中所為之陳述,以及附於刑事卷宗內之相關證據資料:⒈證人王OO於刑事審理時結證稱:我有參與普惠世紀公司

投資方案,是陳利維告訴我投資方案的訊息,投資款有用匯款也有拿現金,匯款匯給陳利維,交現金有時候普惠世紀公司會請人來收。普惠世紀公司的老闆是陳OO,我在深圳公司有見過他,我是跟陳利維、蔡朋霖、鍾自強及其他人一起去,陳OO會在大家面前說他跟什麼公司達成協議合作,可能又有什麼新的方案之類的,炫耀他在大陸做得很好。陳利維的職稱原本是海外營運長,後來升為營運副總裁,這些在大會上會講,或在公司發的線上月刊可以看到,像我去澳門參加普惠世紀公司舉辦的會員大會,主持人請陳利維上台致詞的時候,也會講陳利維的職稱,陳利維那次有上台講過話,講些感謝他家人的話,我還有參加其他會員大會,蔡朋霖、鍾自強、莊登崴、許秀鳳、詹鳳鳴也都有上台講話。我當初在投資的時候,陳利維就說公司退他錢,他會退我錢,最一開始我的投資就是我自己第一筆,陳利維開始退我錢的時候,我有找人進來,陳利維持續再退我錢,我和我下線的投資,陳利維都可以獲取佣金,陳利維會退佣金給我,佣金我可以從10%中拿2%,剩餘8%再給我的下線,陳利維算是我的上線等語(詳第137號刑事卷㈤第183至187、189至190、192至195、199頁)。

⒉證人藍OO於刑事審理中結證稱:我是在107年2月27日開

始投資普惠世紀公司,許秀鳳的下線彭OO介紹我這家公司,我的上線是彭OO,因為彭OO常常跟許秀鳳接觸,而且彭OO自己說她幫許秀鳳在外面拉她的朋友。我當時有跟彭OO要求說我想要見許秀鳳,想要認識許秀鳳,後來我碰到,許秀鳳跟我說:「聽說妳見到我、認識我才要投資」,我說:「是」。我在英才路跟臺灣大道寰宇大樓11樓見到許秀鳳,我除了到英才路的辦公室去領紅利之外,也有拿投資款到英才路辦公室去,我拿投資款的現金到英才路辦公室,每次都是由彭OO陪同我交給許秀鳳。我在107年3月14、15日左右到深圳總公司參觀的時候,有看到官OO,他們介紹官OO是執行長,許秀鳳跟詹鳳鳴坐在大圓桌的旁邊,他們講解大陸企業、瑞士瑞訊銀行以及換匯的業務等等,許秀鳳就說她現在的職務要開發業務市場又要當會計,詹鳳鳴也講同樣的話,說他們人手不夠。我當時想要投資普惠世紀公司的原因,主要是彭OO傳很多訊息、影片、牌照、證照等資料給我看,主要是寫外匯的操作,還有代理瑞士瑞訊銀行,本身我對於直銷很排斥,但是對於談論到外匯這塊我是有興趣的,因為我自己本身在家裡就會自己操作外匯,因為我早上盯盤,有時候要盯到晚上很晚,很累,我就覺得剛好有這樣的獲利,就有點被洗腦過去,我只投資跟單VIP。我知道投資當然有風險,但是他們跟我們說是保本保息的等語(詳第137號刑事卷㈦第103至109頁)。

⒊證人彭OO於檢察官偵查時結證稱:我有投資普惠世紀集

團,鄒OO是我爸爸的朋友。107年1月鄒OO邀請我們到他的住宅,到那邊後有一個叫許秀鳳的分享普惠世紀集團的投資方案給我們聽,許秀鳳說普惠世紀集團總公司在大陸深圳,是許秀鳳邀我進入普惠世紀集團,也是她跟我說投資制度的。我確定有這間公司存在後,於107年3月就投資了第一筆外匯,金額2000美金,我是拿6萬多元的新臺幣到中壢的中山路91號8樓普惠世紀集團(普惠世紀高端旅遊)給一個小姐,過兩天後,普惠世紀集團網站的後台帳戶就會出現我的投資金額有入帳成功的訊息。我領了3次利息後,覺得不錯就陸續再加碼5000美金,後來於107年8月底左右,公司就出事沒有給利息,許秀鳳說是公司出問題了,許秀鳳當時是公司的業務副總。詹鳳鳴是中壢區聚會場所的負責人,他會跟我們講解公司的方案,我一開始是與許秀鳳接觸,但後續是由詹鳳鳴帶領我們及告知我們聚會訊息,詹鳳鳴算是我們的領導等語(詳第26347號偵卷㈤第220至221頁)。

⒋證人劉OO於檢察官偵查時結證稱:我於105年11間有投資

好幾筆,都是直接拿現金到桃園市中壢區聚會場所交給詹鳳鳴或行政小姐,或以匯款方式匯到官OO的中國信託帳戶。之前普惠世紀集團的佣金是詹鳳鳴拿現金給我,107年初有世紀元之後就匯到世紀元平台。我的佣金從6%提升到15%是詹鳳鳴告訴我公司決定的,至於怎麼計算我不清楚,下線的佣金是詹鳳鳴先給我,我再把佣金給下線,至於誰能獲得多少佣金是公司決定的。桃園市中壢區聚會場所是每個禮拜三下午1點舉行,大家互相分享,後來有講師來講JAC幣,負責人應該是詹鳳鳴,因為現場有事都是找詹鳳鳴。許秀鳳也會到現場分享,她應該也是普惠世紀的幹部,職稱我不清楚。我知道陳OO是老闆,官OO是執行長,陳利維在大陸深圳會員大會影片內容有提到,他應該也是幹部等語(詳第26347號偵卷㈤第160至161頁)。

⒌證人鄒OO於檢察官偵查時結證稱:普惠世紀集團在桃園

中壢中山路91號8樓集會場所現場負責人是詹鳳鳴,她在那裡宣導普惠世紀集團的營運方向及旅遊資訊,詹鳳鳴對投資人宣導這些是要讓會員清楚公司有在賺錢,詹鳳鳴在中壢集會場所會請會計妹妹收取投資人投資款。官OO會到臺中英才路辦公室及旅行社講普惠世紀集團跟單VIP投資方案,我有見過見過許秀鳳,她會幫忙輔導,就是有人想了解普惠世紀集團投資方案會幫忙安排講解人員,也會對現場的人說明公司投資前景。我大部時間在中壢,中壢都是詹鳳鳴在負責等語(詳第26347號偵卷㈤第263至264頁)。

⒍證人陳OO於檢察官偵查時結證稱:詹鳳鳴是我母親多年

的好友,在107年2月底詹鳳鳴到我家找我母親聊天時,有談及我正好離職沒有工作,詹鳳鳴問我願不願意當她助理,做一些基本的網站問題,協助婆婆媽媽等投資人操作電腦,詹鳳鳴有把想聘請助理一事告知普惠世紀集團負責人陳OO,陳OO表示要請助理就由公司來聘請,於是詹鳳鳴請我到臺中市文心路3段總公司找吳珊珊(為吳OO之別稱,以下均改為吳OO)並填寫履歷,工作內容主要依詹鳳鳴需求而定,詹鳳鳴指派我駐點在中壢辦事處協助投資人在「跟單網」及「世紀精品殿」平台設定帳號及電子郵件信箱,並指導年紀較大的投資人如何以手機進入平台及操作相關設定,到107年6月間,本來投資人是用匯款的,後來說銀行可能沒辦法匯了,詹鳳鳴及吳OO要求我協助收取投資人之投資款,並向吳OO回報每日收款總額,若當日收款額度於50萬元以內,就由我鎖在辦公室的櫃子內暫為保管,若逾50萬元就會由吳OO派員或是她自己來中壢取款,或由我送回總公司交給吳OO。中壢辦事處的租金是詹鳳鳴支付的,詹鳳鳴會在中壢辦投資說明會,都是一些已加入的會員,會有會員上台說他的投資跟單網的心得,是投資外匯的,主持人是詹鳳鳴,有一些投資人會在聽完後再增加投資金額,要增加金額就會直接拿錢給我,我會將對方的姓名、金額回報吳OO,並會將我當天收到的錢交給吳OO。我離職的時候,吳OO跟我說要將普惠世紀集團相關資料刪除等語(詳第27823號偵卷㈠第385至389頁)。

⒎證人張OO於檢察官偵查時結證稱:約於105年7、8月間,

我和鍾自強在聊天聊到普惠世紀集團的投資方案,鍾自強說他有投資外匯,有固定配息,鍾自強帶著我去陳OO在臺中七期鄉林皇居的家,在場有我、鍾自強、陳OO、官OO,陳OO說他用高頻交易在運作外匯保證金,他有瑞士瑞訊銀行亞洲總代理的身分,他說投資會有固定的配息,最低單位1000美金,他還說除自己投資,也可以招攬其他人投資,可以領佣金8%,商品就是投資外匯保證金。我加入後鍾自強算是我的上線,佣金會匯到鍾自強帳戶,他會分給我8%,我再分給下線6%。我跟我下線的投資款,鍾自強會聯絡會計吳OO,有時吳OO會跟我約地點,她來向我收投資款,或吳OO指定地點叫我送去給指定的人,我跟吳OO都是透過鍾自強聯絡,有時我會將我自己或下線的投資款交給鍾自強。普惠世紀集團的老闆是陳OO,會計吳OO,老闆娘是官OO,鍾自強好像是在弄月刊,月刊在講普惠世紀集團投資辦了什麼行程、活動等語(詳第27823號偵卷㈡第153至155頁)。

⒏證人龔OO於檢察官偵查時結證稱:我在105年8、9月知道

普惠世紀,因為我太太(即吳OO)在普惠世紀集團工作,我在投資第一筆金額時,有上網查到深圳普惠世紀電子商務公司的登記資料,那時登記負責人是陳OO,普惠世紀公司的營業項目,我只知道是投資,但不知道投資標的是什麼。在106年5月間,因為當時我太太是官OO助理,有一次吃飯時官OO知道我有網站技術的相關背景,他就請我到普惠世紀公司上班,一開始我在「我是我科技公司」擔任工程師,後來升任技術總監,我是負責集團形象網頁,譬如普惠世紀集團大會將在何時舉辦,我只負責框架建置,建置完成之後,把帳號密碼給陳OO,誰把資料上傳的我不知道,活動內容一些照片,也不是我放的,我只在網站出狀況,例如程式碼過長,程式框架跑掉,我才會進去處理。我都是用微信跟陳OO聯絡,官OO說我的工作內容要聽陳OO的,我今年(即107年)1月至3月在深圳陳OO公司,我在那邊的技術部開發「我是我公司社群網站」。陳利維是在今年 5月榮昇大會時升為普惠世紀公司的營運副總裁,許秀鳳在同一場合升為業務副總裁,莊登葳是技術總監等語(詳第26347號偵卷㈡第155至159頁)。

⒐陳利維於刑事審理時陳稱:我是藉由認識好多年的朋友

官OO認識陳OO,蔡朋霖也是我的好朋友,官OO說陳OO是瑞士瑞訊銀行總代理,有在做很多的投資、很賺錢,想介紹我們認識陳OO的投資方案,我有跟蔡朋霖以及其他朋友講這個消息,我們有跟陳OO見面,他也跟我們講說他到底在做什麼,做外匯的也開公司,有跟我們介紹投資方案,我們過程中應該是同一個時期去投資普惠世紀公司的投資方案,並非是公司的業務團隊。我有參加普惠世紀公司的大會,我也有上台,我上去講的內容,我印象中我感謝我的父母栽培我,當初因為在普惠世紀公司看到感覺起來好像是一個有前景的公司,感覺好像不錯,所以我記得在台上也有謝謝公司讓我有賺錢的機會,蔡朋霖也有上台過,但是他講的內容我不清楚等語(詳第137號刑事卷㈣第145、147、149頁)。

⒑許秀鳳於檢察官偵查時陳稱:陳OO是普惠世紀集團總裁

即實際負責人,公司的事都他決定,投資方案、領取紅利、如何領取紅利、獲得佣金都是陳OO決定。官OO是普惠世紀的執行董事,我從事業務就是對接官OO,我有業務上的事就是直接找官OO,直到107年5月,才叫我直接找陳OO。陳利維是普惠世紀營運長,我有一次看他在會員大會上台。詹鳳鳴是普惠世紀集團市場總監,跟我一樣做業務招攬投資人投資賺取佣金。鍾自強是普惠月刊製作人,也在會員大會講過話,講普惠月刊內容。莊登崴是陳OO請他弄IAMI社交平台,其他工作容內我不清楚,有在會員大會講過一次話,就是介紹IAMI社交平台,就像臉書一樣。吳OO是行政主管,我都把投資款交給吳OO,分紅也是吳OO發給我們。蔡朋霖是普惠世紀集團娛樂事業體的總經理,也在會員大會講過,他說他們有在澳門辦德州撲克的活動,活動參加對象是普惠世紀集團的會員,其他活動好像都沒辦成,有被陳OO當幹部面前罵。詹鳳鳴是中壢聚會(地址:桃園市○○區○○路00號8樓)的負責人,每週二會固定舉行聚會,該場地是普惠世紀集團承租的,我偶爾也會去看看,聚會內容跟我在臺中每週三舉行的聚會(地址:臺中市○○○道0段000號11樓)大同小異,我也會去分享等語(詳第27823號偵卷㈠第121至127頁)。

⒒詹鳳鳴於檢察官偵查時陳稱:當初是官OO的母親賴純珠找我加入普惠世紀公司,並由官OO介紹我投資方案的。

陳OO是公司負責人,所有的決策都是他做的,不需要經過其他人,官OO說陳OO是瑞士瑞訊銀行的代理,可以有外匯的手續費,陳OO有拿出跟瑞士瑞訊銀行的往來對帳單,取信於我,讓我投資,有配息。陳OO、官OO、陳利維、許秀鳳分別係普惠世紀集團董事長兼總裁、執行董事、營運副總、業務副總裁,陳OO是公司總裁兼負責人,負責公司營運。官OO負責臺灣地區行政、財務及人員的管理;許秀鳳一直負責自己招攬的下線的客服業務。桃園市○○區○○路00號8樓是公司承租作為公告佈達之用,只要公司有公告一定要在該址佈達給會員知情,不是會員是不能參加的,於107年6、7月間普惠世紀集團舉辦的數位貨幣區塊鏈技術教育訓練,我只是開場的主持人,公司有指派講師,底下聽講的人都是北區的投資會員,並不一定都是我招攬的下線,只要是北部的會員都可以來,當天陳OO也有出現在現場,來讓大家信服他。

我有參加WeChat「國中同學」群組,這個群組是投資人林OO創設的,是陳OO叫我們掛名為市場總監的人員都要去做積極的推廣,我只是把公司給我們的公告轉發到各投資群組中,我屬於「國際女孩團隊」,許秀鳳那時是隊長,實際上「國際女孩團隊」的成員都是歸屬在賴純珠名下等語(詳第27823號偵卷㈠第225至231頁)。

⒓蔡朋霖於檢察官偵查及刑事審理時陳稱:我的上線是陳

利維,我收取的投資款,都是陳利維聯絡會計吳OO還有另一個人來結帳,所以都直接交給陳利維,前期都用匯款,106年中後則是交現金給陳利維,有二次是陳利維聯絡好叫我直接交給吳OO。官OO是公司執行董事,陳OO是普惠世紀實際負責人,陳利維是海外營運長,許秀鳳之前是市場總監,後來升什麼我忘記了,詹鳳鳴應該是市場總監之類的。鍾自強是擔任普惠月刊總編輯,但我不清楚他的工作內容,他只有跟我說他會拿到薪水,誰給的我不知道。我有去過大陸普惠世紀集團辦的大會三次,我印象中陳利維有上台過一次,但他講什麼太久了,沒印象等語(詳第26347號偵卷㈢第419至420頁、第137號刑事卷㈤第240頁)。

⒔鍾自強於檢察官偵查及刑事審理時陳稱:陳利維是我高

中同學,他在普惠世紀集團是營運副總裁,陳OO是董事長,官OO是執行董事,許秀鳳是市場副總裁,吳OO是會計。蔡朋霖是擔任普惠世紀商業娛樂顧問公司的總經理,職務內容是辦一些讓投資者可以參與的活動,例如運動會或競賽,但從來沒有辦成過,因為有時候是場地問題,有時是參加人數太少。莊登崴是技術總監,負責普惠世紀公司網站的網路及後台。詹鳳鳴是擔任市場總監,職務內容我不清楚。在105年5、6月間,陳利維跟我說陳OO本來在瑞士瑞訊銀行操作外匯,他用高頻交易賺手續費,很頻繁買進賣出,銀行會退佣,後來跟陳OO見面後,陳OO說他有瑞士瑞訊銀行亞洲總代理身分及用高頻交易賺手續費,陳OO說這個手續費可讓他包裝成外匯投資的商品,投資者投入多少錢,每月會有固定的分紅。我及我的下線投資普惠世紀集團的款項,大部分是現金交給陳利維,陳利維再轉交給會計吳OO,但有時用匯款方式,從我的中國信託銀行臺中分行帳戶匯到陳利維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普惠世紀集團會把我下線的投資款10%當作我招攬的紅利,這是陳利維告訴我的,他說是普惠世紀集團支付給我的獎金,不是陳利維個人給我的,招攬的獎金是從陳利維的中國信託帳戶匯到我的帳戶。我在106年6、7月前後,有擔任普惠世紀月刊之總編輯,普惠世紀週刊總編輯不是我,月刊是陳OO想要發一個企業月刊,用來紀錄普惠世紀公司辦的活動,或者安排投資者或公司內部人員接受採訪(採訪內容就是問這些被採訪者原本作什麼工作、家庭背景、接觸到普惠世紀對他們前後差異性,如生活品質前後差異、交友狀況)。普惠世紀月刊有人名的,指的是人物專訪,還有普惠世紀集團跟哪個企業配合,也會放在刊物上,另外普惠世紀集團其他部門,例如科技教育、投資移民、高端旅遊、慈善舞團,看他們這個月有無做活動,高端旅遊一開始是設計成旅費很高的旅行,後來變成服務投資者出國。普惠月刊重點摘要是受訪者所講的內容,經過錄音後擷取重點放在刊物上,最後要出刊之前由我來做最後的審核,之後會給陳OO看當月整本的內容,陳OO覺得可以,我們就出刊,刊物會用成電子書給會員看,到後面107年3月至6、7月改成電字書加上紙本月刊都有。

我和蔡朋霖、陳利維在澳門辦的大會上都有上台講話,蔡朋霖講什麼我沒有印象,我就講月刊的內容,陳利維上台是講一些感謝他父母的話等語(詳第27823號偵卷㈡第81至93頁,第137號刑事卷㈤第140、143至144、229至230頁)。

⒕吳OO於檢察官偵查時陳稱:公司組織架構,董事長陳OO

、之前執行董事官OO,還有二個副總裁是陳利維、許秀鳳。陳OO是老闆,我這邊行政部分,他會請執行董事官OO指派我工作內容,許秀鳳是負責市場,我跟會計這邊都是官OO負責。我除了擔任行政工作外,尚要幫已經決定要加入會員的那些叔叔、阿姨先行註冊如GMAIL之類的電子郵件,再幫他們於普惠世紀集團的網站上填入中英文姓名、身分證字號、電子郵件、手機號碼、密碼以進行註冊,行政工作方面,主要是按照陳OO指示,有時候他會請官OO的轉達,將匯入我跟我先生龔OO借給他使用的銀行帳戶內的金錢(單筆從數萬元至50萬元不等),以現金提領或匯款、轉帳至他們用WeChat指示的人名、帳號中等語(詳第26347號偵卷㈠第123至124頁)。

⒖莊登崴於檢察官偵查時陳稱:陳OO是普惠世紀集團總裁

,也是實際負責人,官OO是執行董事,陳利維是營運副總裁,許秀鳳是業務副總裁,大陸地區或港澳參加普惠世紀集團會員大會時,他們都會出現。我有幫普惠世紀集團設計臺灣普惠網站及私人帳戶網站,相關網站功能是由陳OO、陳利維指定,臺灣普惠功能是紀錄投資金額、上下線關係、計算獎金、紅利等;私人帳戶網站(私人銀行)將臺灣普惠的紅利轉到私人帳戶,也可以從私人帳戶申請出金,或紅利存到私人帳戶網站達一定等級也能有一些優惠。陳OO是普惠世紀公司的老闆,所有事情都是他決定,包括投資方案內容。陳利維本來是官OO下線,據我所知官OO是臺灣地區所有人的最上線,官OO不在臺灣時由陳利維處理臺灣普惠世紀的事務,陳利維掛執行長職務等語(詳第26347號偵卷㈠第239、261頁、卷㈢第210、406至407頁)。

⒗普惠世紀集團之人事公告、普惠世紀集團等公司網址、

官OO中信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陳利維中信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莊登崴中信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鍾自強中信銀行臺中分行000000000000帳號暨交易資料、蔡朋霖中信銀行文心分行000000000000帳號暨交易資料、蔡朋霖中信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與陳立維往來之交易明細、陳沛緹發放利息統計表(蔡名勳)、蔡朋霖中信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蔡朋霖與蔡婷珍通話軟體對話內容翻拍照片、莊登崴中信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普惠公司網站入金資料--莊登崴個人及推廣、莊登崴中信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與官OO往來之交易明細、扣案莊登崴持用IPHONE手機內「入金總紀錄」及WeChat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扣案莊登崴之隨身碟內「投資匯款紀錄.XlS」列印資料、莊登崴之「世紀精品館」內部轉帳資料(轉入對象陳利維)、普惠世紀公司開會照片、吳OO與林靜洛之WeChat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吳OO與龔OO之WeChat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普惠世紀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級別制度說明、普惠世紀集團幹部及上下線關係圖、普惠世紀集團非法吸金案資金網路圖、官OO國內外帳戶資金流向圖、許秀鳳中信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許秀鳳之合庫衛道分行之歷史交易明細、普惠世紀集團之公告、詹鳳鳴之WeChat「國中同學」群組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許秀鳳之「跟單VIP」及「世紀精品殿」網頁資料、投資人聚會現場照片、普惠月刊重點摘要、普惠世紀業績表、官OO中信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鍾自強中信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許秀鳳與官OO之WeChat對話紀錄翻拍照片、WeChat「普惠水水阿姨」群組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許秀鳳之「金本位」帳號資料、詹鳳鳴之「跟單VIP」網頁資料、詹鳳鳴之WeChat「普惠水水阿姨」群組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普惠公司網站入金資料--鍾自強個人及推廣、鍾自強中信銀行00000000000帳戶與吳OO往來之交易明細、鍾自強之世紀精品殿之帳戶投資明細、騰訊視頻107年2月14日普惠世紀集團影片擷圖照片、普惠世紀週刊、月刊封面暨重點摘要、2018年普惠世紀舉辦鑽石大會相關媒體報導、官OO中信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與陳利維等人往來之交易明細、陳利維中信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與王OO等人往來之交易明細、莊登崴中信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與官OO往來之交易明細、蔡朋霖中信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與下線往來之交易明細、鍾自強中信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與下線往來之交易明細、吳OO中信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與官OO往來之交易明細、發放鑽石及2V獎金統計表、吳OO銀行帳戶一覽表暨交易明細、官OO國外帳戶資金流向圖暨匯出匯款賣匯水單、取款憑證等金融憑單、扣案詹鳳鳴所有ASUS筆電內部檔案列印資料、扣案莊登崴持用IPHONE手機與姜俊山LINE對話紀錄列印資料、曹海玲與官OOLINE對話紀錄、普惠世紀高端旅遊集團Youtube影片擷取照片、普惠世紀0520鑽石大會Youtube影片擷取照片、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07年6月20日調振法字第10775533490號函暨通訊監察執行情形報告書、詹鳳鳴之WeChat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我是我國際科技有限公司登記資料、顏智蓉與陳OO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顏智蓉與官OO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詹鳳鳴之合作金庫平鎮分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詹鳳鳴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支付對帳單(詳第26347號偵卷㈡第49、117、121、185至190、199至201、25

7、363至381頁、卷㈢第19、23至36、53至83、111至115、125至128頁、第1724號偵卷㈠第255頁、卷㈡第3至51、59至186、255至301、311至315頁、第27823號偵卷㈠第35至39、77至86、99至106、163至169、175至177、423頁、卷㈡第13至61、385至393頁、卷㈢第17至21、29至31、43至44、89、99至119、251至255、287頁、第8624號他卷第26至34、87至88、91至115頁、第137號刑事卷㈡第53至57、81、303至305頁)。

綜觀上開證據可知,上訴人確有共同參與陳OO、官OO為招攬、收受不特定人之投資款,並發放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舉辦說明會積極招攬下線發展組織、領得佣金之銀行法之犯行,並非如其等所辯僅為單純投資人而已,足堪認上訴人確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保護他人之法律無訛。

(三)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2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不問是否出於故意或過失,於加害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均無影響。另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對於被害人所受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係因數人之行為共同構成違法行為之原因或條件,因而發生同一損害,具有行為關連共同性之故。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並不以共同侵權行為人在主觀上有犯意聯絡為必要,如在客觀上數人之不法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已足以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29號判決參照)。

經查,上訴人皆在普惠世紀集團擔任重要職位,為經營管理階層,有與陳OO、官OO共同參與普惠世紀集團之營運,向不特定人推銷、招攬普惠世紀集團及普惠世紀公司設計推出之上揭投資方案,陸續吸收被上訴人等投資人之資金,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此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上訴人與陳OO、官OO共同為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自屬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被上訴人受有損害,兩者間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蔡朋霖、鍾自強雖辯稱其與被上訴人素未謀面,未對被上訴人為招攬行為及未收受任何投資款項,且主觀上無違反銀行法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意,被上訴人之損害與其違反銀行法之行為間不具因果關係等語,惟蔡朋霖、鍾自強透過陳OO與官OO成立之普惠世紀集團所設計之組織架構及投資規劃制度運作,再經由該集團之成員及其他下線或行政人員,依各自在所負責之工作上,分工利用普惠世紀集團之名義、場所設備,招攬不特定人出資加入會員,並領取相當佣金,彼此結合作用,使普惠世紀集團得以達其對外吸收資金之結果,縱蔡朋霖、鍾自強未曾直接招攬被上訴人及收取其交付之投資款,然其與陳OO、官OO共同違反銀行法之行為,均對被上訴人之損害發生,仍具助力,為被上訴人損害之共同原因,而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應負賠償責任。至鍾自強主觀上是否有違反銀行法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故意,並不影響其確有違反銀行法之行為,而應對被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是以,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有據。

(四)被上訴人主張其因投資普惠世紀集團所設計推出之系爭投資方案,而交付美金3萬7000元等情,業具提出入金證明、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與普惠世紀公司於107年3月20日簽立之跟單VIP協議、與普惠世紀集團業務林OO、顏OO(原名顏嘉琪)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普惠世紀客服部寄送普惠世紀跟單VIP合約書電子郵件之訊息通知附卷可憑(詳原審卷第165、169至177、183至233頁),並有被上訴人於上開刑事案件中提出之世紀精品殿網路帳戶擷圖照片、匯款與顏OO之交易明細資料可參(詳臺中地檢108年度他字第7431號卷第35、85頁),及林OO、顏OO於另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查中陳述:被上訴人交付之投資款,已由顏OO轉交給林OO,林OO再交給普惠世紀集團,投資之金額已有在相關網站顯示等語(詳原審卷第158至159頁),且被上訴人因參加系爭投資方案,已交付投資款美金3萬7000元乙節,亦經臺中地院上開刑事判決認定屬實,並將之列於該判決附表、投資紀錄一覽表序號「72-D 」欄位內明確(詳原審卷第93頁),足徵被上訴人確有因參加系爭投資方案,而受有美金3萬7000元之損害無疑。

(五)按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民法第216條之1定有明文。

是同一事實,一方使債權人受有損害,一方又使債權人受有利益者,應於所受之損害內,扣抵所受之利益,必其損益相抵之結果尚有損害,始應由債務人負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549號判決參照)。被上訴人因參加系爭投資方案,而受有美金3萬7000元之損害,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並兩造均同意以新臺幣30.845元兌換美金 1元匯率換算損害賠償金額(詳原審卷第136頁),換算後之金額為114萬1265元(計算式:3萬7000元×30.845=114萬1265元)。又被上訴人已自承因參加系爭投資方案,已收取2個月投資利息4萬3009元等語(詳本院卷第215頁),此項投資利息係被上訴人投資普惠世紀集團所設計推出之系爭投資方案所得利益,自有上開損益相抵規定之適用。從而,扣除被上訴人所受利益後,被上訴人實際受有之損害為109萬8256元(計算式:114萬1265元-4萬3009元=109萬8256元),是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應連帶給付109萬8256元本息,要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固有明文。惟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須被害人之行為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就結果之發生為共同原因之一,行為與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倘被害人之行為與結果之發生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尚不能僅以其有過失,即認有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09號判決參照)。蔡朋霖雖再辯稱被上訴人明知普惠世紀集團並非金融機構,且平面、電子媒體報章雜誌常報導違法吸金案,竟僅為獲取高額利息,仍願冒風險參與投資,致受有損害,應具與有過失等語。惟查,上訴人共同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保護他人之法律,致使被上訴人受有損害,業如上述。被上訴人既為遭非法吸金之被害人,難謂其對上訴人共同非法吸金行為之發生或結果,有何共同原因存在,縱認被上訴人係為高額獲利,一時思慮不周,而參加系爭投資方案,充其量亦僅係讓上訴人有可乘之機,尚難認被上訴人就本件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是蔡朋霖此部分抗辯,並無足採。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109萬8256元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被上訴人係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5條第1項規定,請求法院擇一為其有利之判決,其依後者所為之請求,既有理由,其依前者所為之請求,即無庸再行審酌。原審法院因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即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李立傑法 官 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10-13